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法定
代理人 陳萬祥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訴訟代理人 楊承昕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魏綺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被 告 陳立翔 住○○市○○區○○○道0段0號6樓(
新北○○○○○○○○)
居新北市○○區○○路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湖小字第68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25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
5年8月25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依晴
通 譯 王沛潔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928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17日起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黃依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