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湖小字第82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敬袈
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乃因侵權行為涉訟,而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為新北市五股區,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存卷
可證,而被告林敬袈之住所在新北市蘆洲區、被告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保公司)則設址於新北市永和區,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
可稽,依
前揭規定,本件應由侵權行為地、林敬袈
住所地及立保公司主事務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