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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5 年度湖小字第 89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湖小字第8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  
訴訟代理人  游鴻巍  
被      告  周詩帆即周齋手作咖啡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小字第8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4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本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正忠
            法院書記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94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2.605%計算之利息,自114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