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湖建簡字第4號
原 告 沃斯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蔡律灋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孟繁敏即峰寧企業社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
嗣為訴之追加,
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28萬768元。經核,原告為訴之追加後,
訴訟標的金額為128萬76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6,593元,扣除原告前繳納6,700元後,尚應補繳9,8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