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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5 年度湖救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DE VILLA MYRA CERRUDO 麥拉

代  理  人  姜照斌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杜比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杜比多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法扶基金會申請扶助獲准在案乙節,業據提出法扶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影本為證,並有本案訴訟卷附之法扶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可佐信屬實。復查其本案訴訟,並無顯無理由之情形,參照上述規定,本件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