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湖簡字第1022號
原 告 大武海研生態有限公司
被 告 光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
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2日以115年度湖補字第41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6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