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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5 年度湖簡字第 10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簡字第103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告  陳守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祖培為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郭明鑑,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陳祖培,有原告所提董事會選任新任董事長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應由原告之新任法定代理人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從而,原告聲明其新任法定代理人陳祖培承受訴訟,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