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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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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5 年度湖簡字第 1033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市○○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陳芝華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B
            室
被   告 劉冠甫  住苗栗縣○○鎮○○街000巷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簡字第1033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5年9月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9月7日上午09
時47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余佩珊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劉冠甫於繼承繼承人劉欽棟之遺產範圍內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101,170 元,及自民國114 年3 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890 元由被告劉冠甫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欽棟之遺
  產範圍內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
  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二、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余佩珊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8   日
           書記官 余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