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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5 年度湖簡字第 1181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簡字第1181號 原 告 黃○庭 兼 被 告 紐澳全球華人遊學留學中心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二、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費用,並主張其係向被告公司之台北辦事處報名、洽詢課程及辦理後續報名程序等情。經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公司所在地雖在臺中市,然原告自承消費地在被告公司台北辦事處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是兩造之消費關係發生地應為臺北市信義區。依前揭規定,此部分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於原告主張其實際居住位於臺北市內湖區等情,並非管轄權取得之法定原因,附此敘明。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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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