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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5 年度湖簡字第 140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湖簡字第14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靖潔(原名:黃伃廷)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簡字第140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正忠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701元,及其中新臺幣76,638元自民國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3.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17,773元自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63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