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湖簡字第161號
原 告 謝佳源
被 告 力多超音波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之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及被告之答辯,並依同項規定,分別引用
兩造歷次提出之書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承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之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租期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惟被告自114年1月起均未給付任何租金,且
租賃契約屆滿後,亦拒不搬遷等節,
業據原告提出住宅租賃契約書(本院卷第21至28頁)、
存證信函(本院卷第105、107頁)等件為證,而被告亦當庭表示同意搬遷(本院卷第121頁),
應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揆諸前揭說明,法院即應以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故原告依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洵屬有據。 ㈡
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㈢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2,540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