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5 年度湖簡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簡字第282號
原      告  林奕嵐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詩媚  
訴訟代理人  謝伯駿  
            徐秉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原告另具狀主張收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起訴書之時間為民國112年7月20日,其之前所述112年5月,而上開日期攸關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故本院認為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子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