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湖簡字第282號
原 告 林奕嵐
徐秉義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原告另具狀主張收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起訴書之時間為民國112年7月20日,
而非其之前所述112年5月,而
上開日期攸關原告主張之
侵權行為請求權是否
罹於時效,
故本院認為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