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
代理人 林淑真 住○○市○○區○○○路0段00號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訴訟代理人 丁文皇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被 告 詹映褕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0
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湖簡字第422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依晴
通 譯 王沛潔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
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6,864元,及其中新臺幣189,902元
自民國115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
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2,93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黃依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