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法定
代理人 陳萬祥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訴訟代理人 魏綺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徐翔裕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被 告 楊容禾 住○○市○○區○○街0段000號6樓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湖簡字第43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上午9時52分在本院
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趙彥強
通 譯 陳品妏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
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5,047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76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駕車過失擦撞其所承保車號000-0000號車輛,致該車輛毀損報廢,
業據提出交通事故登記聯單、維修照片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
本件交通事故調查資料確認無誤,足認原告請求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原告承保車輛於本件事故發生時之價值,高於原告本件所請求賠償之金額,此有本院所查詢網路二手車價列印資料
可參,從而原告於承保車輛價值之範圍內所為本件損害賠償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簡吟倫
法 官 趙彥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