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法定
代理人 陳文智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訴訟代理人 管禮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李彥明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湖簡字第43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 5月15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 5月15日下午 4時10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法 官 徐文瑞
通 譯 郭素華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835 元,及自民國115 年1 月9 日
三、
訴訟費用新台幣1,630 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150 元,並加計
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餘由
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
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
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