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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5 年度湖簡字第 586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施懷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被   告 湟璽玻璃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弄0○
            0號3樓
兼法定代理 
人     詹惠如  住○○市○區○○路0段0巷000號
           居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弄0○
            0號3樓
被   告 詹惠如  住○○市○區○○路0段0巷000號
           居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弄0○
            0號3樓
      黃智賢  住○○市○區○○路0段0巷000號
           居臺東縣○○鄉○○路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簡字第58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5年7月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日在本院公
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依晴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
    通      譯  王沛潔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86,5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6,7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340,566元
自11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98%計算。
自115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45,953元
自115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98%計算。
自11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