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湖簡字第689號
原 告 廖述民
被 告 龔廷豪
被 告 陳韋丞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湖簡字第689號
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48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8日
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內湖簡易庭
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正忠
書 記 官 王子軒
通 譯 黃郁文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
起訴狀及
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9,929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子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