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湖簡字第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彥綸即睿森汽車商行
被 告 藍心妤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湖簡字第7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3日
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內湖簡易庭
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正忠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
起訴狀及
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8,015元,及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6,256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
訴訟費用新臺幣5,01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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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4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11%計算。 | 自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自114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11%計算。 | 自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