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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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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5 年度湖簡字第 886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湖簡字第886號
原      告  潘妤潔  
代  理  人  潘哲安  
被      告  林子宸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簡字第886號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959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2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正忠
            書  記  官  王子軒
            通      譯  尤韻婷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1,01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子軒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子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