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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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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5 年度湖簡字第 989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3樓
訴訟代理人 呂淳羚  住○○市○○區○○路000號5樓
被   告 李孟財即孔祥珠之繼承
           住○○市○○區○○路000號3樓
      李坤霖即孔祥珠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簡字第989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5年9月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9月1日
下午3時40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余佩珊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李孟財、李坤霖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孔祥珠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8,961 元,及自民國114
  年8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630 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孔祥珠之遺
  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到庭主張應於繼承
  之財產範圍內負擔,原告主張事實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
  有理由。
二、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余佩珊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余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