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湖補字第237號
原 告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哲民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96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