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湖補字第242號
原 告 闕敬哲
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先位聲明部分為請求
被告將
起訴狀附表
所載之帳號及電磁紀錄
回復原狀,又該附表所載之裝備購買金額共計為新台幣(下同)48,600元,故先位聲明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8,600元;
備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8,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備位聲明之金額定之,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