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5 年度湖補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300號
原      告  許文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時,仍應並算其金額。經查,原告本件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共計新臺幣(下同)1億1千6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原告所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億1,650萬6,630元【計算式如附表,小數點以下4捨5入】,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37,62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37,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億1,200萬元)
1
利息
3,200萬元
114年12月29日
115年1月21日
(25/365)
6%
12萬6,246.58元
2
利息
1,200萬元
114年12月22日
115年1月21日
(31/365)
6%
6萬1,150.68元
3
利息
6,800萬元
114年12月22日
115年1月21日
(31/365)
6%
34萬6,520.55元
小計
45萬5,671.23元
項目2(請求金額400萬元)
1
利息
100萬元
114年9月22日
115年1月21日
(122/365)
6%
2萬54.79元
2
利息
100萬元
114年10月20日
115年1月21日
(94/365)
6%
1萬5,452.05元
3
利息
100萬元
114年11月20日
115年1月21日
(63/365)
6%
1萬356.16元
4
利息
100萬元
114年12月22日
115年1月21日
(31/365)
6%
5,095.89元
小計
5萬958.89元
合計
1億1,650萬6,6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