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湖補字第305號
原 告 高琳庭
上列原告與
被告創鉅
有限合夥間請求確認消費
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
本件起訴
乃請求確認
兩造間以原告所有機車為
擔保而成立之消費借貸關係不存在,
爰按該消費借貸
債權額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9萬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