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湖補字第34號
原 告 林明閣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被告法定代理人「秋月琴」之記載,應更正為「邱月琴」。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