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湖補字第369號
原 告 利來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45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命原告提出曾威凱
律師之
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