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湖補字第37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徐翊凡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72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扣除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2,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