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湖補字第433號
原 告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邱尹澤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21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38,884+3,831+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