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湖補字第583號
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莊東榮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9,028元(分配表所列原告
債權原本為70萬1,783元,而本件原告主張減少分配之債權金額為26萬9,028元,以原告之利益計算應為26萬9,0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