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湖補字第609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畫廊協會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扣除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