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湖補字第643號
原 告 宏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二爺傳媒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8月10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華民國1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