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湖補字第668號
原 告 Dolphin Logistics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UK
Limited
被 告 承希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萬4,679元(計算式:英鎊8659.08元×民國115年3月6日臺灣銀行之現金賣出牌告匯率43.27=374,6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扣除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4,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