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
裁定 95年度湖調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辛○○
相 對 人 中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甲○○
丙○○
庚○○
乙○○
號
戊○○
壬○○
丁○○
癸○○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經本院於95年
11 月3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2月25日
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