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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1 年度聲字第 4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頂益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顯謀 被   告 盧家民 上列聲請人就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0 年度交訴字第28號 )所扣押之物,聲請發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廠牌ISUZU 、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特種壹輛,應 發還頂益實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0 年度交訴字第28號業務過失致死案 件扣押之ISUZU 廠牌、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特種 (以下簡稱為系爭車輛)係被告盧家民靠行於聲請人頂益實 業有限公司。上述案件經本院審理中,然聲請人急需系爭車 輛以維生計,爰依法聲請返還扣押物等語。 二、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參照。 三、經查:系爭車輛係聲請人所有,此有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汽車行照影本各1 份(見100 年聲他字第79號卷第3 頁、10 0 年度偵字第2905號卷第48頁)附卷可查,而系爭車輛於民 國100 年7 月10日15時20分,由被告駕駛時,在南投縣魚池 鄉台21線59.4公里處肇事致人於死(由本院以100 年度交訴 字第28號審理),系爭車輛於案發後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 集分局魚池分駐所於100 年7 月10日予以扣押在案,此有南 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魚池分駐所扣押物品目錄表、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扣押物品收據各1 紙附卷可稽(見10 0 年度偵字第2905號卷第28頁、第29頁)。然本件車禍事故 之肇事責任業經臺灣省南投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 定清楚,且被告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坦承犯行,該案 亦已言詞辯論終結等情,此經調閱本院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 訛。該案既已查證完畢而終結,則亦無留存系爭車輛以做為 證據之必要,且系爭車輛又非違禁物,檢察官於起訴書中亦 未就系爭車輛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自無依法應宣告沒收之 問題。依前揭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之系爭車輛為 有理由,爰准予將前開扣押物發還予聲請人領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 雷 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 孟 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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