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79號
102年度聲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明宙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旭呈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江明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102 年度
矚重訴字第1 號),聲請發還
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扣案「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南投分行」活期存款存摺(戶名:
明宙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貳本(其中
壹本已作廢)均發還「明宙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被告李朝卿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
件所扣押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南投分行」活期存款存摺(
戶名:明宙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下稱系爭帳戶存摺),因有使用必要,爰聲請發還聲請人等
語。
二、
按「下列之物
沒收之:一、
違禁物。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
預備之物。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前項第1 款之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第1 項第2 款、第3 款
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定有明文。次按可為
證據或得
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
之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其係
贓物
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因被告江明洲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
於民國102 年3 月25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
站人員扣押系爭帳戶存摺,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查(見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432 號
偵查卷第282
頁)及系爭帳戶存摺扣案
可證。而系爭帳戶存摺自形式上觀
之,應係聲請人所有,供登載記錄聲請人銀行資金進出之客
觀事實之用,其存摺
原本本身並非違禁物,亦非供犯罪所用
、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且查,檢察官提
出此存摺之主要目的,
乃在依各存摺內頁所示聲請人資金進
出往來明細紀錄,以查明有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犯罪事證
,非為扣押聲請人各金融機構內款項,從而,應認就算定及
證明聲請人銀行存款餘額乙事,僅留存此扣案存摺之內頁影
本即為已足(本院另已將系爭帳戶存摺內頁影印附卷),已
無扣押留存系爭帳戶存摺之必要,依
上揭規定,自應將系爭
帳戶存摺發還給聲請人,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陳斐琪
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 記 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