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2 年度聲字第 30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79號                    102年度聲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明宙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旭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江明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102 年度 矚重訴字第1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扣案「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南投分行」活期存款存摺(戶名: 明宙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貳本(其中 壹本已作廢)均發還「明宙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被告李朝卿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 件所扣押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南投分行」活期存款存摺( 戶名:明宙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下稱系爭帳戶存摺),因有使用必要,爰聲請發還聲請人等 語。 二、「下列之物沒收之:一、違禁物。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 預備之物。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前項第1 款之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1 項第2 款、第3 款 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定有明文。次按可為證據或得 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 之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 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因被告江明洲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 於民國102 年3 月25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 站人員扣押系爭帳戶存摺,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查(見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432 號偵查卷第282 頁)及系爭帳戶存摺扣案可證。而系爭帳戶存摺自形式上觀 之,應係聲請人所有,供登載記錄聲請人銀行資金進出之客 觀事實之用,其存摺原本本身並非違禁物,亦非供犯罪所用 、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且查,檢察官提 出此存摺之主要目的,在依各存摺內頁所示聲請人資金進 出往來明細紀錄,以查明有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犯罪事證 ,非為扣押聲請人各金融機構內款項,從而,應認就算定及 證明聲請人銀行存款餘額乙事,僅留存此扣案存摺之內頁影 本即為已足(本院另已將系爭帳戶存摺內頁影印附卷),已 無扣押留存系爭帳戶存摺之必要,依上揭規定,自應將系爭 帳戶存摺發還給聲請人,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陳斐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