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友臣營造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李友銘
被 告 鄧碧惠
元大興營造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邱國安
被 告 益萬鈞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如君
代 理 人 洪松林
律師
被 告 葉國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前經終結
辯論,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