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原易字第 1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原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嫚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822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 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嫚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洪嫚薇明知自己並無資力,亦無還款意願,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7 月11日某 時許,向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公司)之特約商 源通車行有限公司佯稱其有償還能力,申請分期付款方式購 買價格新臺幣(下同)8 萬元、車牌號碼000-000 號之普通 重型機車1 輛;付款方式分為12期繳付,每月1 期、每期應 繳6,667 元(仲信公司與特約商間為債權受讓關係,於仲信 公司審核通過洪嫚薇分期付款申請後,即將機車價金一次付 給特約商,特約商則將對於洪嫚薇之機車價金債權讓與仲信 公司)。洪嫚薇取得上開機車之後,僅有繳付1 期款項,旋 於103 年7 月16日將上開機車典當給位於臺中市之「全益當 鋪」,得款5 萬元。而因洪嫚薇屆期未予贖回,「全益當鋪 」依約取得上開機車所有權後,又於103 年10月21日將上開 機車轉賣給黃俊豪。嗣因仲信公司發現洪嫚薇未再繳付分期 款項,始知受騙。 ㈡案經仲信公司訴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洪嫚薇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被害人仲信公司刑事告訴狀、應收帳款讓與承諾書、廠商資 料表、分期付款申請表、被告國民身份證及行車執照影本、 仲信公司103 年12月22日號函及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分期還 款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結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 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函、機車異動歷史查詢、機車車主歷史 查詢、汽(機)車過戶登記書、臺中市當舖商業同業公會證 明書各1 份。 三、論罪科刑: ㈠按所謂「詐術」,其態樣不一而足,祇須客觀上,可認係欺 罔之方法,有使人陷於錯誤之可能,即足當之(最高法院87 年度臺非字第152 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傳遞與事實不 符之資訊,而使相對人產生錯誤認知之可能。而所謂事實, 除外在之客觀條件外,亦包括內心之主觀給付能力或給付意 願。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 ㈡爰審酌被告係為身心健全之青年,明知自己並無機車價款之 給付意願與給付能力,竟因一時貪念,而以不正方法詐取機 車1 輛,損害被害人之財產利益,行為實不可取,兼衡其自 始坦認犯行,略見悔意,機車價款非少、仍有7 萬多元尚未 付清,迄未賠償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 、幫忙家人種菜之生活狀況,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犯罪情 節等一切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㈡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劉仁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