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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易字第 5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錦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881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 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賴錦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賴錦忠係「祐安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其於民國99年間, 承攬由「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 下 稱「國工局二區處」) 委託南投縣埔里鎮公所代辦,並由「 雄邦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雄邦公司」) 於99年11月22日 (起訴書誤載為26日,應予更正)以新臺幣(下同)13 萬7, 000 元所標得之「國道6 號第C608標工程斜張橋下方排水溝 尾端打除工程」( 下稱系爭工程) 。系爭工程施工內容為將 長度66公尺之鋼筋混凝土排水溝溝牆(兩側既設溝牆高度為 130 公分,溝底為15公分厚,兩側溝牆外側距離為390 公分 ) 全數打除及運棄完畢。賴錦忠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明知其並未依照系爭工程之竣工圖說 ,將66公尺長之鋼筋混凝土排水溝溝牆全數打除及運棄完畢 ,而有長約33.2公尺之排水溝溝牆僅係以土石掩蓋,竟仍於 100 年3 月間向不知情之「雄邦公司」人員報告竣工,而由 「雄邦公司」人員於100 年3 月10日轉報不知情之系爭工程 承辦人員游少槐,致游少槐陷於錯誤,並於100 年3 月11日 在竣工報告書上誤載「一、本件經會同廠商至現場確認完工 竣事。二、請派員驗收。」等意見,使南投縣埔里鎮公所同 意派員辦理驗收,而於100 年4 月14日驗收當日,由不知情 之賴錦忠配偶蔡淑芬,會同不知情之系爭工程承辦人員游少 槐、主驗人員張皓禎、監造人員陳位成(蔡淑芬、游少槐、 張皓禎、陳位成涉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嫌部分, 均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至現 場辦理驗收,而未能察覺尚有長約33 .2 公尺之鋼筋混凝土 排水溝溝牆並未打除,僅係以土石掩蓋而未外露,游少槐、 張皓禎、陳位成(代表不知情之廠商「品建工程顧問有限公 司」【下稱「品建公司」】辦理系爭工程監造業務)因而均 陷於錯誤,由張皓禎於104 年4 月14日在驗收紀錄上誤載「 本案為排水溝打除工程,經驗已打除既有之排水溝,長66m ,且現場環境及廢棄物均已運棄,均符竣工畫圖,餘及數量 計算由監工人員負責,擬准予驗收合格」等內容,並由游少 槐、張皓禎及陳位成分別核章表示同意,而陳位成因誤認系 爭工程66公尺長之鋼筋混凝土排水溝溝牆業經全數打除, 據以代表「品建公司」出具錯誤之系爭工程決算書、工程竣 工驗收表、結算明細表、實作數量計算表,送交游少槐製作 錯誤之系爭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而辦理驗收結算,繼製作工 程請款單轉送不知情之「國工局二區處」承辦人員請領工程 款,致不知情之「國工局二區處」承辦人員亦因陷於錯誤而 同意核撥工程款,使「雄邦公司」人員於100 年9 月間領得 工程款13萬7,000 元後,繼而轉交10萬5,000 元之工程款予 賴錦忠,賴錦忠因而詐得該10萬5,000 元之工程款項。經 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於103 年4 月29日,循情資會同 「國工局二區處」、埔里鎮公所、「雄邦公司」、「品建公 司」人員至系爭工程施工現場會勘,發現尚有長度約33.2公 尺之排水溝溝牆未打除,始查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賴錦忠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坦承不諱(見偵卷第66頁至第72頁、本院卷第22頁、第35 頁反面),復有同案被告游少槐、張皓禎、陳位成、蔡淑芬 於調查時及偵查中之指述、證人梁德昌、杜輝雄、黃耀弘、 梁徽盛於調查時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王英志、黃國誌、劉 樹賢於調查時之指述(見南投縣調查站卷㈠第1 頁至第5 頁 反面、第29頁至第32頁反面、第74頁至第77頁、第110 頁至 第113 頁、第122 頁至第124 頁、第129 頁至第131 頁、第 135 頁至第第136 頁反面、第140 頁至第143 頁反面、第16 4 頁至第165 頁反面、第175 頁至第177 頁反面、第204 頁 至第205 頁反面、偵卷第42頁至第46頁、第48頁至第50頁、 第52頁至第54頁、第56頁至第58頁、第66頁至第68頁、第75 頁至第77頁、第80頁至第82頁、第84頁至第86頁、第87頁至 第90頁),及南投縣埔里鎮公所工程預算書(含公共工程價 格資料庫、數量計算表、施工圖)、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 局受理中央管河川內一般使用申請案會勘紀錄、埔里鎮公所 營繕工程竣工報告書、南投縣埔里鎮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 驗收記錄、南投縣埔里鎮公所工程決算書2 件、南投縣埔里 鎮公所工程竣工驗收表、結算明細表、南投縣埔里鎮公所實 作數量計算表、工程保固切結書、工程施工前、中、後照片 )、南投縣埔里鎮公所工程日誌4 件、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 0000000道0 號第C608標工程斜張橋下方排水溝尾端 打除工程案」103 年4 月29日現場會勘紀錄現場照片14張 、埔里鎮公所營繕工程開工報告書、埔里鎮公所營繕工程復 工報告書、南投縣○○鎮000000000000000000 00000道0 號第C608標工程斜張橋下方排水溝尾端打除 工程案」103 年5 月14日第二次現場會勘紀錄暨現場照片16 張、梁徽盛、梁德昌出具之切結書、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 書公告、決標公告、監造計畫書、南投縣埔里鎮公所99年12 月29日埔鎮工字第0990033086號函、南投縣埔里鎮公所100 年2 月24日埔鎮工字第1000004161號函、南投縣埔里鎮公所 100 年3 月4 日埔鎮工字第1000005117號函、南投縣埔里鎮 公所支出傳票(設計監造費5,230 元)、竣工圖、102 年12 月17日現場照片3 張、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第二區 工程處100 年10月27日國工二投字第1000006999號函、南投 縣埔里鎮公所動支經費請示單暨黏貼憑證用紙、有關立法委 員馬文君國會辦公室函請辦理埔里鎮民潘泰祐君等人陳情改 善國道6 號第C608標工程斜張橋下方排水溝尾端20公尺以避 免影響水域1 案會勘紀錄、97年5 月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 工程局國道6 號南投段第C608標埔里隧道及愛蘭交流道工程 移交南投縣埔里鎮公所接管養護清冊、第二區工程處營繕工 程交接清單、路線平面圖、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第 二區工程處94年8 月12日國工二埔字第0940005136號函及所 附國道6 號南投段第C608標埔里隧道及愛蘭交流道工程道愛 蘭交流道聯絡道排水問題會勘紀錄、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 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99年5 月13日國工二投字第0990002714 號函、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99年6 月 14日國工二投字第0990003457號函、南投縣埔里鎮民代表會 99年7 月5 日埔鎮代字第0990000586號函、交通○○○區○ 道新建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99年7 月16日國工二投字第0990 004304號函、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國道6 號南投段工 程處99年9 月10日00-000-0000 號函、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 建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公文簽辦單、函(稿)、簽稿會核單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99年9 月20日 國工二投字第0990006048號函、發包簽呈、開標簽呈、雄邦 營造有限公司之投標標價清單、包商估價單、德鑫營造有限 公司之投標標價清單、包商估價單、南投縣埔里鎮公所工程 契約書、投標廠商印模單、保證書、開標/ 議價/ 決標/ 流 標/ 廢標紀錄、包商估價單、採購案招標廠商投標須知及其 附件、南投縣埔里鎮公所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工程投 標廠商印模單、保證書、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 錄、品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99年1 月28日函、勞務採購投標 須知、決標公告、履約金支票簽收單、押標金轉履約金申請 書、南投縣○○鎮○○○道○ 號第C608標工程斜張橋下方排 水尾端打除工程工程押標金收付明細表、經濟部水利署100 年2 月17日水授三字第10083001600 號函、經濟部水利署( 第三河川局)河川公(私)地使用許可書、南投縣○○鎮○ ○○道○ 號第C608標工程斜張橋下方排水溝尾端打除工程河 川公地使用申請附件第二版、審查意見對照表、中央管河川 內一般案件使用河川公(私)地申請書、切結書、南投縣○ ○鎮○○○道○ 號第C608標工程斜張橋下方排水溝尾端打除 工程施工初步計畫書、地形圖、南港溪河川圖籍第7 號、埔 里鎮公所工程請款單、埔里鎮公所支出憑證簿、支出憑證明 細表、請款明細表、動支經費請示單暨黏貼憑證用紙5 件、 臨時僱用人員薪資印領清冊、埔里鎮公所工程委託技術服務 - 請款單、埔里鎮公所工程測設費請款明細表、交通部臺灣 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原始憑證黏存單、法務部調 查局南投縣調查站104 年1 月12日投廉真字第10464501190 號函及所附103 年4 月29日、103 年5 月14日現場會勘所攝 照片之方位示意圖、現場會勘照片30張(見南投縣調查站卷 ㈠第7 頁至第28頁、第45頁至第46頁、第56頁、第64頁至第 73頁、第78頁至第79頁、第83頁至第85頁、第90頁至第92頁 、第109 頁、第126 頁至第128 頁、第134 頁、第202 頁、 第206 頁、卷㈡第233 頁至第236 頁、第239 頁、第241 頁 至第242 頁、第244 頁至第245 頁、第249 頁至第254 頁、 第259 頁、第262 頁至第315 頁、第321 頁至第322 頁、第 325 頁至第333 頁、第345 頁至第354 頁、第358 頁、偵卷 第22頁至第39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 符,予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 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業於103 年5 月30日修正,並 經總統於103 年6 月1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21 號令 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已自103 年6 月20日起生效,而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 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規定:「意圖為 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 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 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 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而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 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 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 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 ,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該條修正前之罰金刑原規 定為銀元1 千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 、第2 項前段規定,換算為新臺幣3 萬元,修正後則提高罰 金刑額度為50萬元,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規定, 換算為新臺幣50萬元,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 之必要。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本案以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39 條較有利於 被告。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 ㈢爰審酌被告承攬系爭工程,為圖一己不法之私利,明知系爭 工程並未完工,竟仍報稱竣工,致系爭工程承辦人員因此陷 於錯誤,進而詐得10萬5,000 元之工程款項,所為實屬不該 ,暨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末按因犯罪所得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前段之規定 ,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沒收。則其物非屬於犯人,而第 三人又得對之主張權利者,自不得沒收(最高法院86年度台 上字第1087號、台非字第9 號判決意旨)。查被告因本案犯 罪所得之財物10萬5,000 元工程款項,係屬被害人「國工局 二區處」得以請求返還之物,而不屬於被告所有,依首開說 明,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 段、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 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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