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1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文標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
謝明智律師
被 告 蕭志偉
哖素祝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
度偵字第738 號),因被告等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
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
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文標商業負責人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
生不實之結果,處
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蕭志偉商業負責人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
生不實之結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緩刑貳年。
哖素祝商業負責人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
生不實之結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張文標係址設南投縣○○鄉○○村○○○街○○號「原力藝品
餐廳(下稱原力餐廳)」之負責人;蕭志偉係址設南投縣魚
池鄉○○村○○巷0 ○00號「瑪旺農特產行」之負責人;哖
素祝係址設南投縣○○鄉○○村○○街○○號「娜魯萬特產店
」之負責人(該店雖於民國99年10月1 日起登記負責人變更
為哖素祝之女張明立【
嗣後改名為張亞立】,惟實際上仍由
哖素祝出資及負責經營,且負責經辦相關會計事項轉交給不
知情之會計師申報,為實際負責人),上開商店均為依商業
登記法登記之獨資商號,
渠等均為商業會計法
所稱之商業負
責人。張文標、蕭志偉及哖素祝分別基於故意遺漏會計事項
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張文標自99
年8 月間起至100 年3 月間止;蕭志偉、哖素祝分別自99年
8 月間起至99年12月間止,使用未經核准之「香港商西諾運
通有限公司」(下稱西諾公司)提供之大陸地區銀聯卡刷卡
機,供大陸地區遊客(下稱陸客)來臺旅遊消費時,得直接
使用銀聯卡以人民幣刷卡結帳,渠等透過該刷卡機刷卡之交
易所得分別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該交易資料均直接透過
網路連線傳回大陸地區結算,且渠等均未開立統一發票,得
以規避我國稅捐機關及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稽核。而張文
標、蕭志偉及哖素祝因未開立發票,故意未將陸客來臺消費
之銷售金額如實記載於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上,
復張文標、蕭志偉、哖素祝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年
度,將前開內容不實之財務報表交予不知情之會計師或記帳
業者,製作內容不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含損益
表,申報金額如前揭附表所示),連同內容不實之財務報表
持向稅捐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行使之,藉以漏報如前
揭附表所示之銷售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
正確性。
㈡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二、
證據名稱:
㈠被告張文標、蕭志偉、哖素祝於調查時、偵查中、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理中之
自白。
㈡
證人葛正潔、范育菱、檢舉人於調查時之供述;證人即
共同
被告張文標、蕭志偉、哖素祝於調查時、偵查中、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
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3 年5 月12日中區國一字第0000000000
號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103 年5 月15日中區國
稅埔里營所字第0000000000號函
暨查核結果統計表、營利事
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書(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西諾公司銀
聯卡特約商店一覽表、西諾公司銀聯卡商戶一覽表、銀聯卡
特約商店指定匯款帳戶一覽表、各商戶刷卡金額統計表、納
稅義務人漏報中國銀聯卡刷卡營業所得金額統計表、「銀聯
網購網路特約商店服務協議書」簽約商家一覽表、賴芬蘭辦
公室電腦燒錄光碟內匯款資料(檔案名稱:商家匯款資訊)
、銀聯線上網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暨董監事
查詢結果、銀聯線上網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存摺存
款暨交易明細、陸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申登資料暨董
監事查詢結果、葛正潔高雄銀行存摺存款暨交易明細、豪逸
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暨董監事查詢結果、高雄
市調查處
扣押物品清單、調查處彙整之商戶名稱、交易
期間
、交易總金額、到案人、到案日期及供述摘要表、南投縣政
府98年8 月17日府建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商業登記抄本
及身分證正反面、南投縣政府99年5 月18日府建工字第0000
000000號函暨瑪旺農特產行之商業登記抄本、邵族文化村於
99年8 月至100 年3 月之刷卡金額統計表、原力藝品餐廳(
邵族文化村)與西諾公司簽訂之西諾運通銀聯網購合約書、
簽收單及臺中銀行埔里分行帳號、原力藝品餐廳臺中銀行埔
里分行帳號、原力藝品餐廳與西諾公司簽訂之西諾運通銀聯
網購合約書、原力藝品餐廳簽收單、臺中商業銀行埔里分行
103 年5 月16日中埔里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張文標交易明
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裁處書(瑪旺農特產行)、瑪旺部落
2010年8 月至2011年7 月交易日報表、瑪旺部落農特產行匯
款資訊表、瑪旺農特產行與西諾公司簽訂之西諾運通銀聯網
購合約書、瑪旺農特產行簽收單(2 份)、陳珊慧第一銀行
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娜魯萬特產行2010年8 月至2011年7 月
交易日報表、娜魯萬特產行與西諾公司簽訂之西諾運通銀聯
網購合約書娜魯萬特產行簽收單南投縣魚池鄉農會103 年5
月12日魚農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存款交易明細表(哖素
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聲搜字第1162號
搜索票各1
份、搜索扣押筆錄及
扣押物品收據(葛正潔、王振華、豪逸
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共3 份、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
原力藝品餐廳、魯萬特產店、瑪旺農特產行)共3 份。
三、論罪
科刑之理由:
㈠
按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商業通用之財務報表分為
: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現金流量表。四業主權益變
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等4 種。又同法第71條
第4 款之罪,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
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
,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為其成立要件。查被告張
文標、蕭志偉、哖素祝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分別基於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之犯意,故意未將上開陸
客來臺消費之銷售金額如實記載於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財
務報表上,使財務報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是核被告張文標
、蕭志偉、哖素祝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之
不為記錄致生不實罪。又被告3 人所犯上開罪名,原即含有
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性質,與刑法第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登載
不實事項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罪,皆係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
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故若行為人同時觸犯此二規定,
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4 款之罪論處,無再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餘地。又被告3 人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製
作不實之財務報表,復將前開內容不實之財務報表交予不知
情之會計師或記帳業者,製作內容不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算申報書,並向稅捐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行使之,其
行使之
低度行為應為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該登載不實
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張文標自99年8 月間起至100 年3 月間止,多次使用非
核准之刷卡機供陸客簽帳消費,先後2 次於如附表編號1 所
示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故意未將銷售金額記錄
在該公司99年度、100 年度之財務報表;被告哖素祝自99年
8 月間起至99年12月間止,多次使用非核准之刷卡機供陸客
簽帳消費,先後2 次於附表編號2 所示年度辦理營業轉讓所
得稅申報及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故意未將銷售金額
記錄在該公司99年度之財務報表,均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
之方式持續進行,本身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應評
價認係
包括一罪之
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
㈢爰
審酌被告張文標前於97年9 月起至98年8 月止曾因相同
犯
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1298
8 號案件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及前於100 年間因向大陸地區
遊客佯稱其所販售之鹿茸、不明胎粉係本國所產,致大陸地
區遊客因而
陷於錯誤而購買非本國所產之上開進口鹿茸、不
明胎粉而犯
詐欺取財等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57號判
決判處
有期徒刑6 月,緩刑3 年確定,現仍於緩刑期間等素
行,有
上揭案件緩起訴處分書、判決書及被告張文標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佐;被告哖素祝前於10
0 年間因向大陸地區遊客佯稱其所販售之鹿茸、不明胎粉係
本國所產,致大陸地區遊客因而陷於錯誤欲購買非本國所產
之上開進口鹿茸、不明胎粉之際,適
為警查獲而未遂而犯詐
欺取財未遂等罪,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57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6 月,緩刑3 年確定,現仍於緩刑期間之素行,有
上揭案件判決書及被告哖素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 份附卷
足憑,另兼衡被告張文標、哖素祝2 人上開詐欺
取財犯行與本案係於同期間所犯,僅因遭查獲後經檢察官先
後起訴,始而分別審判,被告張文標、哖素祝主觀上違反法
規範價值之
可非難性與歷經偵、審程序後故意再犯之可非難
性容有不同,是渠等2 人惡性尚非重;被告蕭志偉則無前科
,有被告蕭志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
可參
,素行良好;渠等故意未將陸客來臺於前揭獨資商號消費如
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銷售金額如實記載在於財務報表上,
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對商業會計事務處理產生不
良影響,並破壞政府財政稅收健全,所為實有不該,且所漏
繳稅之金額非低,本非不得嚴懲,惟念及被告等
犯後坦認犯
行,尚知悔悟,且事後均已補繳稅金完畢,有財政部中區國
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埔里稽徵所營業稅繳納證
明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42-3頁至第42-4頁、第60頁),被
告張文標、蕭志偉、哖素祝並分別捐款新臺幣(下同)18萬
元、5 萬元、6 萬元至財團
法人良顯堂社會福利基金會,表
達渠等行為對
法益所造成之侵害,有該基金會收據2 紙、兆
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 紙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
71 頁 、第73頁、第74頁),可認渠等悔意殷切,及被告3
人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㈣被告蕭志偉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
宣告,業如前
述,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憑,其因法治觀念不足,一時
失慮犯下本案,事後坦承犯行,並捐款5 萬元至財團法人良
顯堂社會福利基金會,表達其前開行為對法益所造成侵害之
殷切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
而無再犯
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被告蕭志偉所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
諭知
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適用之
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
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弘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
正本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單位:新臺幣)
┌─┬──────┬─────┬────┬──────┬──────┬──────┬──────┐
│編│商號名稱 │登記負責人│年度 │使用銀聯卡刷│申報銷售額 │稅捐機關核定│漏報銷售額 │
│號│ │ │ │卡機刷卡消費│ │銷售額 │ │
│ │ │ │ │額 │ │ │ │
├─┼──────┼─────┼────┼──────┼──────┼──────┼──────┤
│1 │原力藝品餐廳│張文標 │99年度 │2584萬9203 │5122萬4977元│7584萬3265元│2461萬8288元│
│ │(亦稱邵族文│ │ │元(99年8 月│ │ │ │
│ │化村) │ │ │至12月) │ │ │ │
│ │ │ ├────┼──────┼──────┼──────┼──────┤
│ │ │ │100 年度│1624萬5440 │5641萬0174元│6143萬0820元│502 萬0646元│
│ │ │ │ │元(100年1 │ │ │ │
│ │ │ │ │至3月) │ │ │ │
├─┼──────┼─────┼────┼──────┼──────┼──────┼──────┤
│2 │瑪旺農特產行│蕭志偉 │99年度 │873萬4349 元│221 萬0601元│1052萬9028元│831 萬8427元│
│ │ │ │ │(99年8 月至│ │ │ │
│ │ │ │ │12月) │ │ │ │
├─┼──────┼─────┼────┼──────┼──────┼──────┼──────┤
│3 │娜魯萬特產店│哖素祝 │99年 │275萬3989 元│145 萬2477元│407 萬5323元│262 萬2847元│
│ │ │ │1 至9月 │(99年8 至9 │ │ │ │
│ │ │ │ │月) │ │ │ │
│ │ ├─────┼────┼──────┼──────┼──────┼──────┤
│ │ │張亞立(原│99年 │569萬6987 元│94萬2511元 │636 萬8213元│542 萬5702元│
│ │ │名張明立)│10至12月│(99年10至12│ │ │ │
│ │ │ │ │月) │ │ │ │
└─┴──────┴─────┴────┴──────┴──────┴──────┴──────┘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
偽造或
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