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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4 年度易字第 9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恐嚇取財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智雄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40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智雄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莊智雄於民國96年8 月起受僱於址設南投縣南投市○○○路 ○○號之「旺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旺瑲公司),擔任 高週波爐技師,嗣於103 年7 月遭旺瑲公司資遣,而對旺瑲 公司心生不滿,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 犯意,接續為下列行為: (一)於103 年8 月24日10時40分許,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與旺瑲公司副總經理林五湖持用之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聯繫,嗣因收訊不良,莊智雄再度於同日10時47 分許、10時56分許,以持用之上揭門號行動電話撥打林五 湖持用之上揭門號行動電話,以欲向相關單位檢舉旺瑲公 司不法情事為由,並以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通話內容向林 五湖恐嚇,使林五湖瞭解其意係暗示如不給新臺幣(下同 )100 萬元,將向相關單位檢舉旺瑲公司不法,要求旺瑲 公司交付100 萬元予莊智雄,林五湖聽聞後,唯恐旺瑲公 司營運受影響,使其財產遭惡害致心生畏懼。 (二)林五湖因無法在短期內籌得該款項,唯恐莊智雄對旺瑲公 司不利,遂主動於103 年8 月26日19時20分許、20時15分 許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莊智雄持用之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莊智雄以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通 話內容向林五湖恐嚇,使林五湖瞭解莊智雄意係暗示旺瑲 公司如不給100 萬元,將向相關單位檢舉旺瑲公司不法, 林五湖聽聞後,唯恐旺瑲公司營運受影響,使其財產遭惡 害致心生畏懼。 (三)林五湖唯恐莊智雄對旺瑲公司不利,復於103 年8 月27日 9 時30分許主動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莊智 雄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莊智雄於電話中向 林五湖表示林五湖與旺瑲公司其餘股東決定後再答覆莊智 雄,並以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通話內容向林五湖恐嚇,使 林五湖瞭解莊智雄意係暗示如不給100 萬元,將向相關單 位檢舉旺瑲公司不法,林五湖聽聞後,唯恐旺瑲公司營運 受影響,使其財產遭惡害致心生畏懼。 (四)林五湖因旺瑲公司股東尚未達成共識給付莊智雄100 萬元 ,唯恐莊智雄對旺瑲公司不利,再於103 年9 月1 日20時 42分許主動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莊智雄持用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莊智雄再以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通話內容向林五湖恐嚇,使林五湖瞭解莊智雄意係 暗示如不給100 萬元,將向相關單位檢舉旺瑲公司不法, 林五湖聽聞後,唯恐旺瑲公司營運受影響,使其財產遭惡 害致心生畏懼。林五湖因賡續接獲上開電話,心生畏懼, 乃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案而未付款,莊智雄因 而未能得逞。 二、案經林五湖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 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 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 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 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 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 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案以下所引用被告莊智雄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迄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被告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 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 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適於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該等供述證據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 ,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 證據所為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 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 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 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 證據能力。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 有出於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自 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自96年8 月起受僱於旺瑲公司,擔任高週波 爐技師,嗣於103 年7 月遭旺瑲公司資遣,而對旺瑲公司心 生不滿,遂於103 年8 月24日10時40分許、10時47分許、10 時56分許、同月26日19時20分許、20時15分許、同月27日9 時30分許、同年9 月1 日20時42分許,以其持用之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與告訴人林五湖持用之0000000000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並告知告訴人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 之通話內容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取財未遂之犯行, 辯稱:我從頭到尾沒有開口要林五湖給錢,不然要檢舉他, 是林五湖設局陷害我,我根本沒有脅迫他,我在103 年8 月 24日第1 次打給林五湖,那時林五湖在開車收訊不好,所以 我才打了3 通,那天我和林五湖談話的內容很溫和,是以朋 友的身分打給他,甚至因為他在高速公路開車,所以我就長 話短說,我當天跟他講想跟他做個買賣,起初我沒有要求多 少,是他自己講100 萬,我說100 是隨口說說的,因為我跟 他講要封口費,我說要檢舉旺瑲公司的不法,他問我有甚麼 不法,我有說我就是1 個人1 張嘴,我有提到給他1 個禮拜 的期限讓他考慮,如果你們公司沒有違法,他可以不用理我 ,當我講話是放屁也沒有關係,就等1 個禮拜期限到,不給 我也沒有關係,他要不要跟我作買賣都沒有關係,我有跟他 講我沒有證據,信不信由你,我跟他說你給我1,000 萬我也 不要,你們公司就是違法。我沒有恐嚇取財的意思,103 年 8 月26日、103 年8 月27日、103 年9 月1 日都是林五湖打 給我的,如果林五湖很恐懼,為何要一直打電話給我,而且 每次通話時間都那麼久,還一直約我出去云云(見本院卷第 13頁、第81頁背面至第82頁、第84頁背面)。惟查: (一)被告自96年8 月起受僱於旺瑲公司,擔任高週波爐技師, 嗣於103 年7 月遭旺瑲公司資遣,而心生不滿,遂於103 年8 月24日10時40分許、10時47分許、10時56分許、8 月 26日19時20分許、20時15分許、8 月27日9 時30分許、9 月1 日20時42分許,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告訴人林五湖持用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通話,並告知告訴人林五湖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通 話內容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審理時所坦認(見警卷第 3 頁、本院卷第84頁背面),並經證人林五湖於警詢、偵 訊、審理時證述綦詳(見警卷第7 頁至第8 頁、偵卷第9 頁至第10頁、本院卷第80頁背面至第81頁),復有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瑞井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103 年9 月、10月通話明細、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雙向通聯資料查詢(告訴人林五湖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他網行動電話費明細各1 份、告訴人林五湖持 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臺灣大哥大受話通話明細單2 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9 頁至第12頁、第39頁、本院卷第 16頁至第17頁、第54頁至第77頁),此部分之事實,堪認 真正。 (二)證人林五湖於偵訊時證稱:(問:提告內容是被告於103 年8 月24日、8 月26日、8 月27日、9 月1 日間,你以00 00000000、0000000000號電話與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 電話聯絡時,被告以要檢舉旺瑲公司有違法事情為由,先 稱於103 年8 月底前,要求交付100 萬元,不然就要去機 關單位檢舉,後說延到103 年9 月8 日中秋節前要你去籌 錢等語,用這樣的方式恐嚇你,並索討金錢,導致你會害 怕?【提示警詢筆錄內容】)是等語(見偵卷第10頁); 審理時證稱:(問:103 年9 月30日你到烏日分局瑞井派 出所報案表示,被告在103 年8 月24日、103 年8 月26日 、103 年8 月27日及103 年9 月1 日打電話對你恐嚇取財 ?)是。(問:當時被告有說知道公司有甚麼不法的地方 嗎?)當時他沒有講,我有跟他講你要100 ,你手上有甚 麼籌碼,他說他就是1 張嘴,還有他的人,他要調查公司 的不法很容易,他知道公司的一切。(問:被告有說如果 不給100 萬元,他會有甚麼行動嗎?)他說會去檢舉,事 後也確實有去檢舉,當時我很害怕,因為我不知道被告要 如何對公司不利,中間我也有跟被告聯繫,想要勸他不要 對公司作不利的事情。(問:103 年8 月26日你跟被告在 電話中有什麼樣的對話?)103 年8 月24日被告打電話給 我時,給我籌款100 萬元的期限很短,只有幾天而已,我 就很緊張,怕被告對公司不利,所以103 年8 月26日我主 動打電話給被告說,一方面是跟他說時間太短我錢籌不出 來,另一方面是勸他不要這樣做,他當時就說再多給我1 個禮拜的時間,到中秋節那天截止就要付他100 萬元,如 果沒有付的話,就是我沒有誠意,他就會去檢舉等語(見 本院卷第80頁背面至第81頁)。顯見被告向告訴人林五湖 傳達檢舉旺瑲公司不法之行為,利用告訴人林五湖係旺瑲 公司之副總經理,害怕被告向相關單位檢舉旺瑲公司不法 而使旺瑲公司受到相關單位調查,致旺瑲公司營運及財物 狀況將受影響,告訴人林五湖之名譽及財產將受到重大損 害,已致告訴人林五湖心生畏懼,而不得不應允被告之要 求交付財物,甚為灼然,且告訴人林五湖係因聽聞被告所 稱欲檢舉旺瑲公司不法情事,心裡生畏懼,而主動找被告 談應交付金錢之事,應可認定,被告上開所辯倘告訴人林 五湖很恐懼,為何要一直打電話給我云云,尚無可採。雖 告訴人林五湖於103 年8 月27日9 時30分許以持用之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通話時間達9 分7 秒、同年9 月1 日20時42分許之通話 時間則達29分1 秒,亦難遽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三)被告雖以其與告訴人林五湖上開通話並無恐嚇取財之犯意 云云置辯。然查: 1、依被告與告訴人林五湖於103 年8 月27日之通話內容(詳 附表編號3 所示之通話內容)觀之,告訴人林五湖致電被 告後,被告於通話中表示:「我已經跟你們講的很明白了 ,你們就『要還是不要』自己做決定,決定後再給我答覆 就好,其他就不要再講了」、「你喬好再告訴我,我也再 多給你1 個禮拜的時間了,你去喬啊」等語(見本院卷第 23頁),對照被告、告訴人林五湖上開所(供)證,可知 被告係告知告訴人林五湖儘速於1 個星期內確定是否應被 告之要求給予封口費後,再以「如果好,我就出去看你們 要怎麼喬,如果不要就這樣就好了,也沒甚麼好講的,我 也跟你講了沒有甚麼好講了,我也不可能放軟啦,如果要 再硬的話」、「我會更硬,我不可能再放軟,我說過了我 已經留後路給你們了,這是最軟的了」等語(見本院卷第 23頁)。被告顯係暗示告訴人林五湖,倘若旺瑲公司無法 接受給予被告封口費之意見,即將續行向相關單位檢舉, 末於通話中告訴人林五湖詢以「... 我現在就是說,你就 是決定還是100 萬這樣,然後開支票這樣啦齁」等語(見 本院卷第24頁),被告回以「對,你們要用現金還是用匯 的我都沒有意見」、「這樣比較實在啦」、「一開始我是 這樣講沒錯啦,支票是沒有錯啦,你如果沒有支票就一定 是用公司開出來的支票啦,我也知道啦,你們如果要私底 下的,看是要用匯的比較快啦」、「如果你用匯的,後面 的細節,你如果說真的已經匯了,你說後面細節要怎麼保 障我都可以答應你,這是我做得到的,而且就是我說過了 ,最好是不要再做一些有的沒的,到時候我如果沒有拿這 條,事情就都不要再講了」、「所以我說過我現在就都很 現實了,我都看錢辦事情」、「我知道!我就說我答應你 了,我如果拿這一筆錢我就不會再說甚麼了,也不會再跟 你們說甚麼你們跟我有甚麼後遺症,不可能了」等語(見 本院卷第24頁至第25頁),被告顯已明確告知告訴人林五 湖,若自旺瑲公司拿得100 萬元,即不會再向相關單位檢 舉不法,可見其確以向相關單位檢舉旺瑲公司不法為手段 ,意圖使告訴人林五湖因恐懼進而交付款項之意甚明。 2、再依被告與告訴人林五湖於103 年9 月1 日之通話內容( 詳附表編號4 所示之通話內容)觀之,告訴人林五湖致電 被告後,被告雖於通話中一再表示:「你們如果感覺這個 價格太高,你就不要理我,我告訴你我有這條沒這條都沒 關係,我只是先打電話告訴你而已,我如果不理你時我不 會和你說這些了,如果我很「賭爛」你們,我就直接去告 密了,我不用再告訴你了,我說過,我現在是看錢辦事啦 !我如果看到這筆錢,再怎麼「賭爛」或不高興,我也不 會去理你們了」、「如果不能接受就照我講的,我說過了 ,像他那種他是吃軟不吃硬,我很了解你們,所以我說過 了,如果要跟他說要來硬的,我開口就是200 萬起跳不是 100 了」、「對啦,我是說如果可以留給你們一條路,我 又可以賺一條的話,這樣就好來好去了。如果沒賺也沒關 係,我說過我是都沒有損失的」、「如果你說你上面那個 他不喜歡這種方法,我說過了,我也很坦白,我說你們都 不要理我沒關係,但是後面如果你們公司有甚麼問題,都 跟我沒關係,那如果你要再找我講的話,價格可能不是現 在這個價格了。我告訴你我的個性,你如果讓我1 次就講 不合,如果要再講,我講過從頭到尾我就已經給你們機會 了,你們如果不要,如果要再有第2 次機會,價格就不一 樣了。我講過了,你感覺我如果第1 次去市政府是要給你 比較大條的還是先給你一條小條的,讓你感覺會痛還是不 會痛?隨你們啦!但是我可以坦白告訴你,我不會一次就 給你用最大條的,我會慢慢來,我說過了如果你們給我一 條,反正我已經開口了,再叫我收回我也不好意思,既然 我若開口你們敢給我這條我也敢做,我就答應我說過的話 ,這樣我說過,我們說坦白的好了,你們沒有甚麼好選擇 的,你們只能跟我賭而已,你要說現在我手裡有證據沒證 據的,其實我根本不需要甚麼證據,我只要靠關係去了解 你們公司,我就一清二楚了,為什麼你們的事情我都知道 ,像現在你們的事情,我告訴你我都知道啦,我要查你們 的事情很簡單啦!我只是不需要惹這種麻煩而已」、「今 天現在是要處理這條,所以看你們啦,我說過你們也不需 要浪費時間和電話錢來通知我啦,只要給我答案「要」、 「不要」這樣就好了,反正我已經答應你,給到這禮拜考 慮的時間,所以你們還有好幾天可以考慮,但你如果要和 他們喬,喬不合,那也沒辦法了,搞不好如果你們覺得那 對你們來講是小事情、不重要的話就好了,你們如果覺得 政府會對你們怎樣你們也覺得沒關係那就算了」、「我就 說你們自己去評估這個嚴重性,應該說這個價值性,值不 值得給我這條」、「... 當然你們答應對我來說我也有好 處可拿... 」、「... 如果你到星期天還不打給我,我就 當作你不要了,不要就好了,那如果以後公司有甚麼問題 你在打來找我講,那再講價格就不是這樣了,我只是提醒 你而已啦,如果你覺得對你們公司沒有甚麼損失,那你就 都不要理我這樣而已,不要浪費時間在我這啦,反正你就 覺得這是小事情那就好了」等語(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27 頁)。徵諸前後對話內容,被告一再表示此次旺瑲公司如 不願給100 萬元,若再有第2 次機會價格則不同,雖被告 於通話中亦曾表示,「如果你覺得對你們公司沒有甚麼損 失,那你就都不要理我這樣而已」等語,並非不想要錢, 而係以此為最後通牒,逼迫告訴人林五湖願意付錢,被告 旋再表示:「我告訴你我不會沒事去打這個電話啦,我就 是講難聽點我知道你們公司在做甚麼,小事情講難聽點我 比喻一個最簡單的,你們公司超時又怎樣,超時一人都加 100 多個小時好了,你們若被罰,我告訴你你們若被罰也 是罰幾萬塊而已啦,對你們來說你們也不在乎啦,對吧, 這就是小條的,那我說的,這如果每個月都這樣就好了, 每個月別人都去檢舉你們就困擾了,你就算說你罰幾百、 幾萬塊沒甚麼,問題講難聽一點就有汙點了」、「. . . 講一句難聽點的你也知道,如果你閒閒的常跑法院是沒關 係啦,如果你很忙又要常跑法院也是浪費時間,你覺得這 樣比較起來划不划算就看你們的而已. . . 」等語(見本 院卷第27頁)。依此上下通話之語意,可看出被告係以傳 達檢舉旺瑲公司不法,使告訴人林五湖心生畏懼旺瑲公司 之營運及財物狀況將受影響,而不得不應允被告之要求交 付財物,以避免旺瑲公司之營運遭受影響。末於通話中被 告向告訴人林五湖表示:「你覺得你買我這隻嘴一百萬值 不值得而已」、「今天我寫你們違法就是違法,就算我沒 照著走,講難聽一點我也有獎金可以拿阿,為什麼我不去 賺?」、「看你們怎麼喬啦,我說的你們如果答應給我就 算了」、「我就靠這張嘴和人啦,這樣告訴你啦,你說有 甚麼文書,甚麼證據我不用啦,我只要靠人和嘴就可以了 ,那你們自己心裡有數啦,今天我們坦白講,外面在講的 ,作賊心虛就知道了,今天如果你們沒有違法,你們根本 我從頭至尾你們都可以不要理我,這樣你聽清楚了嗎?我 說坦白一點,做生意的人不可能沒有的啦」等語(見本院 卷第29頁至第30頁),益徵被告係藉檢舉旺瑲公司不法為 要脅,對告訴人林五湖恐嚇取財無訛。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尚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刑法上之恐嚇取財罪,係以將來之惡害恫嚇被害人,使 之交付財物,而所謂恐嚇行為之內容,並無限制,凡一切 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心生畏懼者,均包含在內,只須對 他人不利益為已足,非必為惡害,亦不限於不法之情事, 縱使合法之情事,而足以使人心生畏怖者,亦均屬之。例 如,以向稅捐機關檢舉逃稅,而勒索商家財物是。又刑法 上恐嚇取財罪之恐嚇,係指以危害通知他人,使該人主觀 上生畏怖心之行為,恐嚇之手段並無限制,即使其所為之 手段,在一般社會通念上,未達不能抗拒之程度,仍屬相 當。本件被告雖係以檢舉旺瑲公司不法為由,而多次撥打 電話向該公司副總經理林五湖索求錢財,然依當時情形判 斷,此等惡害手段係為遂行被告取財目的,自已足使人心 生畏怖,並干擾告訴人林五湖,使之交付財物,雖檢舉行 為本身並非不法,揆諸上開說明,被告之行為,仍應構成 恐嚇。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 之恐嚇取財未遂罪。 (二)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 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 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 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98號、82年台上字第3695號判例意旨 參照)。查被告於103 年8 月24日、同月26日、同月27日 、同年9 月1 日,多次以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通話內 容恐嚇告訴人林五湖,於自然觀念上雖屬數行為,然其行 為動機相同,時間亦極為密接,且侵害同一法益,顯見係 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三)被告雖已電話聯繫告訴人林五湖傳達檢舉旺瑲公司不法之 言詞,而要求旺瑲公司給付100 萬元,顯已著手於恐嚇取 財犯行之實施,然尚未發生旺瑲公司因而給付被告100 萬 元之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為未遂犯,被告所造成之實 害既小於既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 之刑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正值青壯之年,竟不行正途, 為貪圖己利,向告訴人林五湖恐嚇取財,罔顧他人意思決 定自由及財產法益,惡性非輕,及其恐嚇取財犯行僅止於 未遂,未造成告訴人林五湖財產上損害,兼衡被告犯後否 認犯行,迄未與告訴人林五湖和解,暨其犯罪實施之手段 ,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警卷第1 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智雄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恐 嚇取財之犯意,復接續於103 年9 月8 日、9 月9 日,持 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告訴人林五湖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向告訴人恫嚇稱「我現在看錢辦事 . . . 如果拿這一筆錢,我就不會再說甚麼了. . . 」、 「. . . 我很了解你們,所以我說過了,如果要跟他說要 硬的,我開口就是兩百萬起跳不是一百了,一百對你們來 說,我和你說正經的,對你們來說也是算小條的.. .」、 「. . . 如果你到星期天還不打給我,我就當作你不要了 ,不要就好了,那如果以後公司有甚麼問題你再打來找我 講,那再講價格就不是這樣了,我只是提醒你而已啦.. . 」、「. . . 我就是講難聽一點我知道你們公司在做甚麼 ,小事情講難聽點我比喻一個最小的你們公司超時又怎樣 ,超時一人都加一百多個小時好了,你們若被罰,我告訴 你你們若被罰也是罰幾萬塊而已啦,對你們來說你們也不 在乎啦,對吧! 這就是小條的,那我說的,這如果每個月 都這樣就好了,每個月別人都去檢舉你們就困擾了,你就 算說你罰幾百幾萬塊沒甚麼,問題講難聽一點就有汙點了 。. . . 」、「. . . 講一句難聽點的你也知道,如果你 閒閒的常跑法院是沒關係啦,如果你很忙又要常跑法院也 是浪費時間,你覺得這樣比較起來划不划算就看你們的而 已. . . 」、「. . . 我說的時間我也給你們了,如果你 還想要再拖還是甚麼的,我說過價格不是這樣的. . . 」 、「你覺得你買我這隻嘴一百萬值不值得而已. . . 」等 加害財產之語,而以脅迫告訴人須向「旺瑲公司」拿取10 0 萬元後交付被告,否則將檢舉「旺瑲公司」之方式恐嚇 告訴人,致身為「旺瑲公司」員工之告訴人心生畏懼,致 生危害於安全。嗣告訴人並未依照被告要求交付款項並報 警處理,被告始未得逞,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此部分所 為,亦涉犯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之恐嚇取財未遂 罪嫌,且與前揭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㈣有罪部分為接續犯關 係。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 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 ,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 罪之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 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 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 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 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訊之被告堅決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103 年9 月8 日 我收到林五湖委任之律師函,所以我打電話給林五湖,我 是告訴他說因為他的律師寫說要告我,所以我心生害怕, 我問他為什麼要寄這個給我,我說他要給我錢我也不要了 ,我要做檢舉達人。103 年9 月9 日我有打電話給林五湖 ,是因為他一直打電話給我,所以我才回電跟他說,你不 要再打給我了,因為我收到律師函怕到了,所以我就沒有 再跟他說檢舉的事情了,因為我怕是別人檢舉他,他以為 是我,要告我等語(見本院卷第13頁、第84頁背面)。 (四)經查: 1、綜觀被告於103 年9 月8 日10時32分許之通話內容,被告 並無向告訴人表示上述之通話內容,而係表示:「你們的 代表律師打給我,你寄那個給我,你反而寄那個給我,讓 我很高興你知道嗎?我說過了,這樣就沒甚麼好講了,這 樣我絕對會去給你們挖(台)」、「... 我下禮拜我就會 去動作了,今天這都沒甚麼好講了,我絕對去做了,我會 一條一條的來,你我告訴你,你違法不是只要一條兩條三 條四條不只而已,我很清楚的,講難聽一點,我檢舉有有 獎金阿,這下我告訴你,你搞這麼大我會搞得更大,我打 給你沒甚麼特別的,講難聽一點就是要揶揄你的,阿我告 訴你我不會開始對你們那麼殘忍用那麼大條啦!不會一次 全公布,我會慢慢來啦... 」、「... 你現在做這個動作 我絕對會去告密的,至於是大條還是小條的,後面你們自 己再去感覺啦... 」、「... 我會每個月去市政府,絕對 會去到市政府的... 」、「... 我今天打給你,我告訴過 你了,先跟你說不好意思,再來就是要揶揄你的而已,沒 有要跟你說甚麼... 」等語;之後告訴人答以:「小雄, 現在如果我和總經理說,說你之前開口要100 萬一樣照.. . 」等語,被告回以「... 不要再和我說錢的事情了,我 說過我不要再說那個了,要說的也不是那個了... 」等語 (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37頁),復有被告持用之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103 年10月通話明細、勘驗筆錄各1 份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6頁、第37頁背面至第39頁)。則依此 上下通話內容之語意,可看出被告係因接獲告訴人委任律 師寄發之103 年9 月5 日(103 )律偉字第0020號函(見 警卷第13頁),而主動撥打告訴人持用之行動電話,通話 中被告一再向告訴人表示此通電話之目的係要揶揄告訴人 及強力陳述自己不滿情緒,並告以絕對要檢舉旺瑲公司不 法,告訴人雖曾向被告提出以「之前開口要100 萬一樣照 ... 」來解決此事之提議,但並不為被告所接受,因此被 告回以「... 不要再和我說錢的事情了,我說過我不要再 說那個了,要說的也不是那個了... 」等語,故尚難認被 告於此次通話中有向告訴人要求給付任何金錢之意。參以 證人林五湖於警詢時證稱:莊智雄於103 年9 月8 日10時 32分用打我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說我的代表人謝宏偉 律師有寄律師函給他,莊智雄稱這樣就沒甚麼好講了,下 禮拜就會去動作了,並稱我公司違法不止4 條而已,講難 聽一點去檢舉也有檢舉獎金,並稱我去報警告他走法院也 不怕等語(見警卷第8 頁),告訴人亦未提及被告於此次 通話中有向告訴人要求給付任何金錢之意,自難以恐嚇取 財未遂罪相繩。 2、綜觀被告於103 年9 月9 日21時38分許之通話內容,被告 並無向告訴人表示上述之通話內容,而係表示:「手下留 情了」、「我只是叫人去關心而已,還沒開始查你們」、 「不過... 我明天也是會再去市政府啦,問題不是去幹嘛 ,是去和人談事情而已啦,不過我告訴你,今天這個對你 們是沒有影響啦,對啊,就檢查你們看一下,看設備這樣 而已,我不知道我才講他馬上就去,我不知道現在效率這 麼快,他有告訴我了,我說這樣就好,因為我說過我做的 到我要做到,馬上叫人去看你們一下」、「這個事情還沒 結束,我是提醒你一下,還有一點跟你講,你上面的人我 沒在怕,同樣到時候照樣檢舉」、「不要以為我隨便檢舉 ,對你們沒有甚麼傷害,是告訴你們,我真的是手下留情 ,只叫他檢查設備而已,如果硬要檢查,講難聽一點你那 個設備也沒有甚麼用,你那個設備只是動而已,會不會吸 還是其次啦,我是說跟你講一下,這樣才不會說我沒留情 面啦!因為我答應你我要做到,最起碼我要挖(台)一條 讓人檢查一下,不要說我隨便說說,對啊,原本我告訴你 我今天沒空,想說他會明天再去,哪知道我才打電話告訴 他,他馬上跑去... 」、「反正我就已經跟你講了,後面 的會慢慢來... 」、「下次我想可能不是這樣了,我說的 你們如果覺得這不會痛,我就叫他用比較嚴重這樣就好了 」等語,有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3 年10月 通話明細、勘驗筆錄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頁、 第37頁背面至第39頁)。依此通話上下文之語意,可看出 被告僅強力陳述向南投縣政府環保局檢舉旺瑲公司,南投 縣政府環保局亦旋即派員至旺瑲公司檢查,故尚難認被告 於此次通話中有向告訴人要求給付任何金錢之意;證人林 五湖於警詢時亦證稱:103 年9 月9 日15時許南投縣政府 環保局2 名稽查員到我公司說你們有員工去檢舉集塵機不 良所以要來看,但檢查後沒有問題,當天莊智雄於103 年 9 月9 日21時38分打我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莊 智雄稱對我不錯,於103 年9 月9 日15時許檢查沒有問題 ,只是叫稽查員去檢查我們公司的設備,不知道效率那麼 快,稱其說到做到,莊智雄稱這個事情還沒完,同樣到時 候會繼續檢舉等語(見警卷第8 頁),告訴人亦未提及被 告於此次通話中有向告訴人要求給付任何金錢之意,自難 以恐嚇取財未遂罪相繩。 (五)綜上所述,此部分之通話內容,被告均未有向告訴人要求 給付任何金錢之意,自屬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本案 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 所指此部分恐嚇取財未遂之犯行,此部分既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如成立 犯罪,與前開經認定有罪之恐嚇取財未遂犯行間,具有接 續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46 條 第3 項、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景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琴 法 官 楊捷羽 法 官 吳金玫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恐嚇取財得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時間 │通訊方式│通話內容 │ │號│ │ │ │ ├─┼───┼────┼────────────────────────┤ │ 1│①103 │莊智雄以│莊智雄稱在旺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瑲公司)任職6 │ │ │年8 月│持用之09│年多,旺瑲公司任何不法的事情都知道,要跟林五湖做│ │ │24日10│00000000│個買賣,代價是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如果旺瑲公│ │ │時40分│號行動電│司不給莊智雄100 萬元,莊智雄就要檢舉,公司發生任│ │ │許 │話撥打林│何事或是政府機關去查,後果自行承擔,如果有給莊智│ │ ├───┤五湖持用│雄100 萬元,旺瑲公司就不會有事情,旺瑲公司買他這│ │ │②103 │之095362│張嘴100 萬元值不值得,並要求103 年8 月底前要給莊│ │ │年8 月│0079號行│智雄100 萬元,如果沒有,下個月就要去檢舉。 │ │ │24日10│動電話 │ │ │ │時47分│ │ │ │ │許 │ │ │ │ ├───┤ │ │ │ │③103 │ │ │ │ │年8 月│ │ │ │ │24日10│ │ │ │ │時56分│ │ │ │ │許 │ │ │ ├─┼───┼────┼────────────────────────┤ │2 │①103 │林五湖以│1.莊智雄要林五湖不要問莊智雄手上有多少籌碼,反正│ │ │年8 月│持用之09│ 莊智雄知道旺瑲公司不法之事,並稱那天話已講出來│ │ │26日19│00000000│ 了,100 萬元還太少,應該要講200 萬元,在103 年│ │ │時20分│號行動電│ 8 月底之前把100 萬元拿出來還算數,錢一定要拿到│ │ │許 │話撥打莊│ ,不然就要去機關單位檢舉,這次如果談不成,下次│ │ ├───┤智雄持用│ 要談就要200 萬元以上,不然就不給旺瑲公司機會。│ │ │②103 │之093682│2.林五湖跟莊智雄說100 萬元不是小數目,在103 年8 │ │ │年8 月│5505號行│ 月底之前籌不出來,莊智雄同意延到103 年9 月8 日│ │ │26日20│動電話 │ 中秋節之前付款,如果沒有付的話,莊智雄就會去檢│ │ │時15分│ │ 舉。 │ │ │許 │ │ │ ├─┼───┼────┼────────────────────────┤ │3 │103 年│林五湖以│莊智雄於通話中表示:「我已經跟你們講的很明白了,│ │ │8 月27│持用之09│你們就『要還是不要』自己做決定,決定後再給我答覆│ │ │日9 時│00000000│就好,其他就不要再講了」、「你喬好再告訴我,我也│ │ │30分許│號行動電│再多給你一個禮拜的時間了,你去喬啊」、「如果好,│ │ │ │話撥打莊│我就出去看你們要怎麼喬,如果不要就這樣就好了,也│ │ │ │智雄持用│沒甚麼好講的,我也跟你講了沒有甚麼好講了,我也不│ │ │ │之093682│可能放軟啦,如果要再硬的話」、「我會更硬,我不可│ │ │ │5505號行│能再放軟,我說過了我已經留後路給你們了,這是最軟│ │ │ │動電話 │的了」、「對,你們要用現金還是用匯的我都沒有意見│ │ │ │ │」、「這樣比較實在啦」、「一開始我是這樣講沒錯啦│ │ │ │ │,支票是沒有錯啦,你如果沒有支票就一定是用公司開│ │ │ │ │出來的支票啦,我也知道啦,你們如果要私底下的,看│ │ │ │ │是要用匯的比較快啦」、「如果你用匯的,後面的細節│ │ │ │ │,你如果說真的已經匯了,你說後面細節要怎麼保障我│ │ │ │ │都可以答應你,這是我做得到的,而且就是我說過了,│ │ │ │ │最好是不要再做一些有的沒的,到時候我如果沒有拿這│ │ │ │ │條,事情就都不要再講了」、「所以我說過我現在就都│ │ │ │ │很現實了,我都看錢辦事情」、「我說過我現在都看錢│ │ │ │ │辦事而已」、「我知道!我就說我答應你了,我如果拿│ │ │ │ │這一筆錢我就不會再說甚麼了,也不會再跟你們說甚麼│ │ │ │ │你們跟我有甚麼後遺症,不可能了」 │ ├─┼───┼────┼────────────────────────┤ │4 │103 年│林五湖以│莊智雄於通話中表示:「你們如果感覺這個價格太高,│ │ │9 月1 │持用之09│你就不要理我,我告訴你我有這條沒這條都沒關係,我│ │ │日20時│00000000│只是先打電話告訴你而已,我如果不理你時我不會和你│ │ │42分許│號行動電│說這些了,如果我很『賭爛』你們,我就直接去告密了│ │ │ │話撥打莊│,我不用再告訴你了,我說過,我現在是看錢辦事啦!│ │ │ │智雄持用│我如果看到這筆錢,再怎麼『賭爛』或不高興,我也不│ │ │ │之093682│會去理你們了」、「如果不能接受就照我講的,我說過│ │ │ │5505號行│了,像他那種他是吃軟不吃硬,我很了解你們,所以我│ │ │ │動電話 │說過了,如果要跟他說要來硬的,我開口就是200 萬起│ │ │ │ │跳不是100 了,100 對你們來說,我和你說正經的,對│ │ │ │ │你們來說也是算小條的」、「對啦,我是說如果可以留│ │ │ │ │給你們一條路,我又可以賺一條的話,這樣就好來好去│ │ │ │ │了。如果沒賺也沒關係,我說過我是都沒有損失的」、│ │ │ │ │「如果你說你上面那個他不喜歡這種方法,我說過了,│ │ │ │ │我也很坦白,我說你們都不要理我沒關係,但是後面如│ │ │ │ │果你們公司有甚麼問題,都跟我沒關係,那如果你要再│ │ │ │ │找我講的話,價格可能不是現在這個價格了。我告訴你│ │ │ │ │我的個性,你如果讓我一次就講不合,如果要再講,我│ │ │ │ │講過從頭到尾我就已經給你們機會了,你們如果不要,│ │ │ │ │如果要再有第二次機會,價格就不一樣了。我講過了,│ │ │ │ │你感覺我如果第一次去市政府是要給你比較大條的還是│ │ │ │ │先給你一條小條的,讓你感覺會痛還是不會痛?隨你們│ │ │ │ │啦!但是我可以坦白告訴你,我不會一次就給你用最大│ │ │ │ │條的,我會慢慢來,我說過了如果你們給我一條,反正│ │ │ │ │我已經開口了,再叫我收回我也不好意思,既然我若開│ │ │ │ │口你們敢給我這條我也敢做,我就答應我說過的話,這│ │ │ │ │樣我說過,我們說坦白的好了,你們沒有甚麼好選擇的│ │ │ │ │,你們只能跟我賭而已,你要說現在我手裡有證據沒證│ │ │ │ │據的,其實我根本不需要甚麼證據,我只要靠關係去了│ │ │ │ │解你們公司,我就一清二楚了,為什麼你們的事情我都│ │ │ │ │知道,像現在你們的事情,我告訴你我都知道啦,我要│ │ │ │ │查你們的事情很簡單啦!我只是不需要惹這種麻煩而已│ │ │ │ │」、「今天現在是要處理這條,所以看你們啦,我說過│ │ │ │ │你們也不需要浪費時間和電話錢來通知我啦,只要給我│ │ │ │ │答案『要』、『不要』這樣就好了,反正我已經答應你│ │ │ │ │,給到這禮拜考慮的時間,所以你們還有好幾天可以考│ │ │ │ │慮,但你如果要和他們喬,喬不合,那也沒辦法了,搞│ │ │ │ │不好如果你們覺得那對你們來講是小事情、不重要的話│ │ │ │ │就好了,你們如果覺得政府會對你們怎樣你們也覺得沒│ │ │ │ │關係那就算了」、「我就說你們自己去評估這個嚴重性│ │ │ │ │,應該說這個價值性,值不值得給我這條」、「當然你│ │ │ │ │們答應對我來說我也有好處可拿」、「如果你到星期天│ │ │ │ │還不打給我,我就當作你不要了,不要就好了,那如果│ │ │ │ │以後公司有甚麼問題你在打來找我講,那再講價格就不│ │ │ │ │是這樣了,我只是提醒你而已啦,如果你覺得對你們公│ │ │ │ │司沒有甚麼損失,那你就都不要理我這樣而已,不要浪│ │ │ │ │費時間在我這啦,反正你就覺得這是小事情那就好了」│ │ │ │ │、「如果你覺得對你們公司沒有甚麼損失,那你就都不│ │ │ │ │要理我這樣而已」、「我告訴你我不會沒事去打這個電│ │ │ │ │話啦,我就是講難聽點我知道你們公司在做甚麼,小事│ │ │ │ │情講難聽點我比喻一個最簡單的,你們公司超時又怎樣│ │ │ │ │,超時一人都加100 多個小時好了,你們若被罰,我告│ │ │ │ │訴你你們若被罰也是罰幾萬塊而已啦,對你們來說你們│ │ │ │ │也不在乎啦,對吧,這就是小條的,那我說的,這如果│ │ │ │ │每個月都這樣就好了,每個月別人都去檢舉你們就困擾│ │ │ │ │了,你就算說你罰幾百、幾萬塊沒甚麼,問題講難聽一│ │ │ │ │點就有汙點了」、「講一句難聽點的你也知道,如果你│ │ │ │ │閒閒的常跑法院是沒關係啦,如果你很忙又要常跑法院│ │ │ │ │也是浪費時間,你覺得這樣比較起來划不划算就看你們│ │ │ │ │的而已」「你覺得你買我這隻嘴一百萬值不值得而已」│ │ │ │ │、「今天我寫你們違法就是違法,就算我沒照著走,講│ │ │ │ │難聽一點我也有獎金可以拿阿,為什麼我不去賺?」、│ │ │ │ │「看你們怎麼喬啦,我說的你們如果答應給我就算了」│ │ │ │ │、「我就靠這張嘴和人啦,這樣告訴你啦,你說有甚麼│ │ │ │ │文書,甚麼證據我不用啦,我只要靠人和嘴就可以了,│ │ │ │ │那你們自己心裡有數啦,今天我們坦白講,外面在講的│ │ │ │ │,作賊心虛就知道了,今天如果你們沒有違法,你們根│ │ │ │ │本我從頭至尾你們都可以不要理我,這樣你聽清楚了嗎│ │ │ │ │?我說坦白一點,做生意的人不可能沒有的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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