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瑞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李林玉圓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 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瑞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德公
司)、李林玉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3325號為緩
起訴處分,並於
民國103 年4 月1 日確定在案,且於104 年3 月31日期滿未
經撤銷。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未經衛生署核准販
賣之偽藥,且係被告所有而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以屬於
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第3 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
1 為
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
或因
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
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瑞德公司、李林玉圓因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
偽藥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
第253 條之1 規定,以102 年度偵字第3325號、第3630號、
第4157號及103 年度偵字第176 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
足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Propoxyphenyl sildenafil」
成份,而屬藥事法第20條之偽藥,有南投縣政府衛生局 102
年7 月16日投衛局藥字第1020015982號函、行政院衛生署食
品藥物管理局102 年6 月27日FDA 研字第1020020581號函
暨
所附檢驗報告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扣押物品
清單各1 份在案
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物為
被告瑞德公司所有而供本案被告犯罪所用,
業據被告李林玉
圓於
偵查中陳述
綦詳(見102 年度偵字第3325號偵查卷宗第
85頁至第87頁),則聲請人就被告瑞德公司所有、如附表編
號1 、2 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之部份,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物(上開
扣押物品清單誤載為銳
力韃),係被告交付上開案件中之
證人陳有志作為推銷所用
之樣品,此據陳有志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102 年度偵字第
581 號偵查卷宗第26頁至第28頁),已屬林有志所有,
而非
被告瑞德公司或李林玉圓所有,
揆諸前揭規定,自無從
予以
宣告沒收。又被告李林玉圓雖係上開販賣偽藥案件之被告,
惟其係因執行業務而犯上開販賣偽藥案件,且非附表所示之
物之所有人,已如上述,是聲請人就被告李林玉圓聲請宣告
沒收之部份,應屬贅列,而難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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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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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銳力達-給力膠囊 │2,192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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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銳力達-給力膠囊 │ 888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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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銳力達-給力膠囊 │ 10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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