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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5 年度投簡字第 40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投簡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大任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1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大任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偽造之「柯俊安」印章壹枚、如 附表編號一至二「偽造之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之「柯俊安」 印文、署押共肆枚均沒收。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三至 十六「偽造之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之「柯俊安」署押共拾肆 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吳大任係址設桃園市○○區○○街○○巷○○弄○號「台程營造 有限公司」(下稱台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緣台程公司於 民國102年3月14日標得交通○○○區○道○○○路局中區工 程處(下稱高公局中工處)102年南投段轄區隔音牆增設工 程採購案(下稱本案工程),吳大任為能節省簽證費用、時 間及順利履約,而為下列犯行: 1、吳大任明知其並未經柯俊安之同意或授權,竟基於供行使之 用而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99年間某日未經台程公司外聘品 管人員柯俊安之同意或授權,委請位於桃園市八德區之某不 知情之刻印店,偽造「柯俊安」之印章1枚,繼於102年4月 間某日,在台程公司辦公室製作本案工程品質計畫第一版時 ,在該計畫內頁第2頁本案工程人員名冊之品管負責人柯俊 安欄內,簽署「柯俊安」而偽造簽名1枚,並蓋用上開偽造 之「柯俊安」印章而偽造「柯俊安」印文1枚,以示柯俊安 為本案工程承包商品管負責人之意,而偽造上揭本案工程人 員名冊之私文書;另於102年4月19日,於該計畫第21頁之交 通○○○區○道○○○路局中區工程處承包商品管負責人授 權書之被授權人柯俊安簽章欄內,簽署「柯俊安」而偽造簽 名1枚,並蓋用上開偽造「柯俊安」印章而偽造「柯俊安」 印文1枚,以示柯俊安同意受台程公司委任為本案工程承包 商品管負責人之意,而偽造上揭承包商品管負責人授權書之 私文書。再於102年4月30日至同年5月21日期間內某日,持 內含上揭不實之本案工程人員名冊及承包商品管負責人授權 書之本案工程品質計畫第一版,交付負責本案工程監造之富 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富群公司)駐在高公局中工處南 投工務段南投監造工務所之監造人員林觀富、楊順雄,供其 等審查後,復由富群公司送交址設南投縣○○鎮○○路○○巷 ○號高公局中工處南投工務段審查核定而行使之,足以生損 害於柯俊安及富群公司、高公局中工處南投工務段對於工程 審核之正確性。 2、吳大任又於本案工程之相關材料試驗報告須經台程公司品管 人員柯俊安審核判讀時,明知其並未經柯俊安之同意或授權 ,竟基於供行使之用而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於台程公司 收到承信檢驗科技有限公司所出具如附表編號三至八及所示 之試驗報告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如附表編號 九至十六所示之試驗報告後,先後於如附表編號三至十六所 示各該試驗報告之報告日期當日,在如附表編號三至十六所 示各該試驗報告上檢(試)驗報告判定審核章內之品管人員 簽名欄內,均簽署「柯俊安」而各偽造簽名1枚,以示如附 表編號三至十六所示之各該試驗報告業經柯俊安判讀為合格 之意,而偽造如附表編號三至十六所示各該試驗報告之判定 審核內容之私文書。再於102年8月13日至同年12 月6日本案 工程進行初驗之期間內,接續持如附表編號三至十六所示之 不實文書交付予監造單位即富群公司駐在高公局中工處南投 工務段南投監造工務所之監造人員楊順雄審核判讀後,復由 富群公司送交高公局中工處南投工務段備查而行使之,足以 生損害於柯俊安及富群公司、高公局中工處南投工務段對於 工程審核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吳大任於廉政官詢問時、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柯俊安 於廉政官詢問時、偵查中,證人郭莉菁、林觀富、鄭百成於 廉政官詢問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102年南投段轄區隔音 牆增設工程案品質計畫書第一版、承信檢驗科技有限公司承 信實驗室102年8月13 日報告編號000000000號、102年8月15 日報告編號000000000號、102年8月19日報告編號000000000 號、102年9月3日報告編號000000000號、102年9月5日報告 編號000000000號、102年9月9日報告編號000000000號混凝 土圓柱試體抗壓驗報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材料及 工程實驗室-台中102年10月14日報告編號TK-00-00000Z號彈 簧鋼夾試驗報告、102年10月16日報告編號TK- 00-00000Z號 鋁板1.0t試驗報告、102年10月16日報告編號TK-00- 00000Z 號鍍鋅鋼板1.2t、1.6t試驗報告、102年10月16日報告編號 TK-00-00000Z號鋼索ψ18、ψ6.3試驗報告、102年10月28日 報告編號TK-00-00000Z號M20X240螺栓試驗報告、102年10月 31日報告編號TK-00-00000Z號H型鋼H150X150X7X10試驗報告 、102年11月4日報告編號TK-00-00000Z號氟碳烤漆試驗報告 、交通○○○區○道○○○路局中區工程處102年12月6日初 驗查驗表及初驗紀錄各1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是被告本案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堪認定。本案 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吳大任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1所示偽刻「柯俊 安」之印章、偽造「柯俊安」之印文及署押;如犯罪事實欄 (一)、2所示偽造「柯俊安」署押之行為,係其各次偽造 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被告各次偽造前開私文書之低度行為 復為其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 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倘該項犯罪,係由 行為人以單一行為接續進行,縱令在犯罪完畢以前,其各個 舉動已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但在行為人主觀上,各個舉 動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在刑法評價上,亦以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則屬接續犯,為包括的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 95號判例、90年度台上字第6470號判決意旨分別著有明文。 本案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2所示之14次行使偽造私文 書犯行,係基於同一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先後於密接時 間內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且其主觀上,各次行為不過為其 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依前開說明, 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2所示之14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 行,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的一行為。又被告就犯罪事實欄 (一)、1所示犯行部分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刻印業者偽造「 柯俊安」印章1枚,為間接正犯。又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 )、1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與犯罪事實欄(一)、2所 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間,犯意各別,時間有異,行為互 殊,應予分論併罰。審酌被告明知其未得被害人柯俊安之同 意或授權,竟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刻印業者偽造被害人柯俊安 之印章,並以偽造被害人柯俊安之印文、署押之方式偽造如 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私文書,以偽造被害人柯俊安署押之 方式先後偽造如附表編號三至十六所示之私文書,且均持以 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柯俊安及富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交通 ○○○區○道○○○路局中區工程處南投工務段對於工程管 理及審核之正確性;惟念其無不法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暨考量其為專科學校肄業之智識程 度,於犯罪後坦承犯行,及其犯罪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本案未扣案之「柯俊安」印章1枚, 係偽造之印章,且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如附表編號一至十 六「偽造之印文、署押」欄所示之「柯俊安」印文2枚、署 押16枚,均為偽造之印文、署押,依前開法文,應均宣告沒 收之。至附表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私文書,既均經被告提出 而行使之,已非被告所有之物,亦非違禁物,自無從宣告沒 收,附此敘明。 四、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 條第5款、第219條。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淩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附表: ┌──┬─────────────┬─────────┐ │編號│文書名稱 │偽造之印文、署押 │ ├──┼─────────────┼─────────┤ │一 │《102年南投段轄區隔音牆增 │品管負責人柯俊安印│ │ │設工程品質計畫第一版》內頁│章欄內之「柯俊安」│ │ │第2頁 │印文、署押各1枚 │ ├──┼─────────────┼─────────┤ │二 │《102年南投段轄區隔音牆增 │被授權人柯俊安簽章│ │ │設工程品質計畫第一版》第21│欄內之「柯俊安」印│ │ │頁交通○○○區○道○○○路│文、署押各1枚 │ │ │局中區工程處承包商品管負責│ │ │ │人授權書 │ │ ├──┼─────────────┼─────────┤ │三 │承信檢驗科技有限公司承信實│品管人員簽名欄內之│ │ │驗室102年8月13日報告編號20│「柯俊安」署押1枚 │ │ │0000000號混凝土圓柱試體抗 │ │ │ │壓強度試驗報告上檢(試)驗│ │ │ │報告判定審核章內 │ │ ├──┼─────────────┼─────────┤ │四 │承信檢驗科技有限公司承信實│品管人員簽名欄內之│ │ │驗室102年8月15日報告編號20│「柯俊安」署押1枚 │ │ │0000000號混凝土圓柱試體抗 │ │ │ │壓強度試驗報告上檢(試)驗│ │ │ │報告判定審核章內 │ │ ├──┼─────────────┼─────────┤ │五 │承信檢驗科技有限公司承信實│品管人員簽名欄內之│ │ │驗室102年8月19日報告編號20│「柯俊安」署押1枚 │ │ │0000000號混凝土圓柱試體抗 │ │ │ │壓強度試驗報告上檢(試)驗│ │ │ │報告判定審核章內 │ │ ├──┼─────────────┼─────────┤ │六 │承信檢驗科技有限公司承信實│品管人員簽名欄內之│ │ │驗室102年9月3日報告編號201│「柯俊安」署押1枚 │ │ │306860號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 │ │ │強度試驗報告上檢(試)驗報│ │ │ │告判定審核章內 │ │ ├──┼─────────────┼─────────┤ │七 │承信檢驗科技有限公司承信實│品管人員簽名欄內之│ │ │驗室102 9月5日報告編號2013│「柯俊安」署押1枚 │ │ │06961號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 │ │ │ │強度試驗報告上檢(試)驗報│ │ │ │告判定審核章內 │ │ ├──┼─────────────┼─────────┤ │八 │承信檢驗科技有限公司承信實│品管人員簽名欄內之│ │ │驗室102年9月9日報告編號201│「柯俊安」署押1枚 │ │ │307012號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 │ │ │強度試驗報告上檢(試)驗報│ │ │ │告判定審核章內 │ │ ├──┼─────────────┼─────────┤ │九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材│品管人員簽名欄內之│ │ │料及工程實驗室-台中102年10│「柯俊安」署押1枚 │ │ │月14日報告編號TK-00-00000Z│ │ │ │號彈簧鋼夾試驗報告上檢(試│ │ │ │)驗報告判定審核章內 │ │ ├──┼─────────────┼─────────┤ │十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材│品管人員簽名欄內之│ │ │料及工程實驗室-台中102年10│「柯俊安」署押1枚 │ │ │月16日報告編號TK-00-00000Z│ │ │ │號鋁板1.0t試驗報告上檢(試│ │ │ │)驗報告判定審核章內 │ │ ├──┼─────────────┼─────────┤ │十一│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材│品管人員簽名欄內之│ │ │料及工程實驗室-台中102年10│「柯俊安」署押1枚 │ │ │月16日報告編號TK-00-00000Z│ │ │ │號鍍鋅鋼板1.2t、1.6t試驗報│ │ │ │告上檢(試)驗報告判定審核│ │ │ │章內 │ │ ├──┼─────────────┼─────────┤ │十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材│品管人員簽名欄內之│ │ │料及工程實驗室-台中102年10│「柯俊安」署押1枚 │ │ │月16日報告編號TK-00-00000Z│ │ │ │號鋼索ψ18、ψ6.3試驗報告 │ │ │ │上檢(試)驗報告判定審核章│ │ │ │內 │ │ ├──┼─────────────┼─────────┤ │十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材│品管人員簽名欄內之│ │ │料及工程實驗室-台中102年10│「柯俊安」署押1枚 │ │ │月28日報告編號TK-00-00000Z│ │ │ │號M20X240螺栓試驗報告上檢 │ │ │ │(試)驗報告判定審核章內 │ │ ├──┼─────────────┼─────────┤ │十四│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材│品管人員簽名欄內之│ │ │料及工程實驗室-台中102年10│「柯俊安」署押1枚 │ │ │月31日報告編號TK-00-00000Z│ │ │ │號H型鋼H150X150X7X10試驗報│ │ │ │告上檢(試)驗報告判定審核│ │ │ │章內 │ │ ├──┼─────────────┼─────────┤ │十五│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材│品管人員簽名欄內之│ │ │料及工程實驗室-台中102年11│「柯俊安」署押1枚 │ │ │月4日報告編號TK-00-00000Z │ │ │ │號氟碳烤漆試驗報告第1頁上 │ │ │ │檢(試)驗報告判定審核章內│ │ ├──┼─────────────┼─────────┤ │十六│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材│品管人員簽名欄內之│ │ │料及工程實驗室-台中102年11│「柯俊安」署押1枚 │ │ │月4日報告編號TK-00-00000Z │ │ │ │號氟碳烤漆試驗報告第2頁上 │ │ │ │檢(試)驗報告判定審核章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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