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投簡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大任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1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大任
犯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扣案偽造之「柯俊安」印章壹枚、如
附表編號一至二「偽造之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之「柯俊安」
印文、署押共肆枚均
沒收。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三至
十六「偽造之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之「柯俊安」署押共拾肆
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吳大任係址設桃園市○○區○○街○○巷○○弄○號「台程營造
有限公司」(下稱台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緣台程公司於
民國102年3月14日標得交通○○○區○道○○○路局中區工
程處(下稱高公局中工處)102年南投段轄區隔音牆增設工
程採購案(下稱本案工程),吳大任為能節省簽證費用、時
間及順利履約,而為下列犯行:
1、吳大任明知其並未經柯俊安之同意或授權,竟基於供行使之
用而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99年間某日未經台程公司外聘品
管人員柯俊安之同意或授權,委請位於桃園市八德區之某不
知情之刻印店,偽造「柯俊安」之印章1枚,繼於102年4月
間某日,在台程公司辦公室製作本案工程品質計畫第一版時
,在該計畫內頁第2頁本案工程人員名冊之品管負責人柯俊
安欄內,簽署「柯俊安」而偽造簽名1枚,並蓋用上開偽造
之「柯俊安」印章而偽造「柯俊安」印文1枚,以示柯俊安
為本案工程承包商品管負責人之意,而偽造
上揭本案工程人
員名冊之私文書;另於102年4月19日,於該計畫第21頁之交
通○○○區○道○○○路局中區工程處承包商品管負責人授
權書之被授權人柯俊安簽章欄內,簽署「柯俊安」而偽造簽
名1枚,並蓋用上開偽造「柯俊安」印章而偽造「柯俊安」
印文1枚,以示柯俊安同意受台程公司委任為本案工程承包
商品管負責人之意,而偽造上揭承包商品管負責人授權書之
私文書。再於102年4月30日至同年5月21日
期間內某日,持
內含上揭不實之本案工程人員名冊及承包商品管負責人授權
書之本案工程品質計畫第一版,交付負責本案工程監造之富
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富群公司)駐在高公局中工處南
投工務段南投監造工務所之監造人員林觀富、楊順雄,供其
等審查後,復由富群公司送交址設南投縣○○鎮○○路○○巷
○號高公局中工處南投工務段審查核定而行使之,
足以生損
害於柯俊安及富群公司、高公局中工處南投工務段對於工程
審核之正確性。
2、吳大任又於本案工程之相關材料試驗報告須經台程公司品管
人員柯俊安審核判讀時,明知其並未經柯俊安之同意或授權
,竟基於供行使之用而偽造私文書之
接續犯意,於台程公司
收到承信檢驗科技有限公司所出具如附表編號三至八及所示
之試驗報告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如附表編號
九至十六所示之試驗報告後,先後於如附表編號三至十六所
示各該試驗報告之報告日期當日,在如附表編號三至十六所
示各該試驗報告上檢(試)驗報告判定審核章內之品管人員
簽名欄內,均簽署「柯俊安」而各偽造簽名1枚,以示如附
表編號三至十六所示之各該試驗報告業經柯俊安判讀為合格
之意,而偽造如附表編號三至十六所示各該試驗報告之判定
審核內容之私文書。再於102年8月13日至同年12 月6日本案
工程進行初驗之期間內,接續持如附表編號三至十六所示之
不實文書交付予監造單位即富群公司駐在高公局中工處南投
工務段南投監造工務所之監造人員楊順雄審核判讀後,復由
富群公司送交高公局中工處南投工務段備查而行使之,足以
生損害於柯俊安及富群公司、高公局中工處南投工務段對於
工程審核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
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
吳大任於廉政官詢問時、偵查中
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柯俊安
於廉政官詢問時、偵查中,證人郭莉菁、林觀富、鄭百成於
廉政官詢問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102年南投段轄區隔音
牆增設工程案品質計畫書第一版、承信檢驗科技有限公司承
信實驗室102年8月13 日報告編號000000000號、102年8月15
日報告編號000000000號、102年8月19日報告編號000000000
號、102年9月3日報告編號000000000號、102年9月5日報告
編號000000000號、102年9月9日報告編號000000000號混凝
土圓柱試體抗壓驗報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材料及
工程實驗室-台中102年10月14日報告編號TK-00-00000Z號彈
簧鋼夾試驗報告、102年10月16日報告編號TK- 00-00000Z號
鋁板1.0t試驗報告、102年10月16日報告編號TK-00- 00000Z
號鍍鋅鋼板1.2t、1.6t試驗報告、102年10月16日報告編號
TK-00-00000Z號鋼索ψ18、ψ6.3試驗報告、102年10月28日
報告編號TK-00-00000Z號M20X240螺栓試驗報告、102年10月
31日報告編號TK-00-00000Z號H型鋼H150X150X7X10試驗報告
、102年11月4日報告編號TK-00-00000Z號氟碳烤漆試驗報告
、交通○○○區○道○○○路局中區工程處102年12月6日初
驗查驗表及初驗紀錄各1份在卷
可憑,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
實相符,是被告本案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
堪認定。本案
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罪
科刑。
三、
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吳大任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1所示偽刻「柯俊
安」之印章、偽造「柯俊安」之印文及署押;如犯罪事實欄
(一)、2所示偽造「柯俊安」署押之行為,係其各次偽造
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被告各次偽造前開私文書之
低度行為
復為其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
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倘該項犯罪,係由
行為人以單一行為接續進行,縱令在犯罪完畢以前,其各個
舉動已與該罪之
構成要件相符,但在行為人主觀上,各個舉
動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在刑法評價上,亦以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則屬接續犯,為包括的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
95號
判例、90年度台上字第6470號判決意旨分別著有明文。
本案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2所示之14次行使偽造私文
書犯行,係基於同一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先後於密接時
間內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且其主觀上,各次行為不過為其
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依前開說明,
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2所示之14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
行,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的一行為。又被告就犯罪事實欄
(一)、1所示犯行部分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刻印業者偽造「
柯俊安」印章1枚,為間接
正犯。又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
)、1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與犯罪事實欄(一)、2所
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間,犯意各別,時間有異,行為互
殊,應予分論併罰。
審酌被告明知其未得被害人柯俊安之同
意或授權,竟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刻印業者偽造被害人柯俊安
之印章,並以偽造被害人柯俊安之印文、署押之方式偽造如
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私文書,以偽造被害人柯俊安署押之
方式先後偽造如附表編號三至十六所示之私文書,且均持以
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柯俊安及富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交通
○○○區○道○○○路局中區工程處南投工務段對於工程管
理及審核之正確性;惟念其無不法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
暨考量其為專科學校肄業之
智識程
度,於犯罪後坦承犯行,及其犯罪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
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本案未扣案之「柯俊安」印章1枚,
係偽造之印章,且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如附表編號一至十
六「偽造之印文、署押」欄所示之「柯俊安」印文2枚、署
押16枚,均為偽造之印文、署押,依前開法文,應均
宣告沒
收之。至附表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私文書,既均經被告提出
而行使之,已非被告所有之物,亦非
違禁物,自無從宣告沒
收,
附此敘明。
四、
適用之
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
條第5款、第219條。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
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煜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均須
按
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淩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
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
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附表:
┌──┬─────────────┬─────────┐
│編號│文書名稱 │偽造之印文、署押 │
├──┼─────────────┼─────────┤
│一 │《102年南投段轄區隔音牆增 │品管負責人柯俊安印│
│ │設工程品質計畫第一版》內頁│章欄內之「柯俊安」│
│ │第2頁 │印文、署押各1枚 │
├──┼─────────────┼─────────┤
│二 │《102年南投段轄區隔音牆增 │被授權人柯俊安簽章│
│ │設工程品質計畫第一版》第21│欄內之「柯俊安」印│
│ │頁交通○○○區○道○○○路│文、署押各1枚 │
│ │局中區工程處承包商品管負責│ │
│ │人授權書 │ │
├──┼─────────────┼─────────┤
│三 │承信檢驗科技有限公司承信實│品管人員簽名欄內之│
│ │驗室102年8月13日報告編號20│「柯俊安」署押1枚 │
│ │0000000號混凝土圓柱試體抗 │ │
│ │壓強度試驗報告上檢(試)驗│ │
│ │報告判定審核章內 │ │
├──┼─────────────┼─────────┤
│四 │承信檢驗科技有限公司承信實│品管人員簽名欄內之│
│ │驗室102年8月15日報告編號20│「柯俊安」署押1枚 │
│ │0000000號混凝土圓柱試體抗 │ │
│ │壓強度試驗報告上檢(試)驗│ │
│ │報告判定審核章內 │ │
├──┼─────────────┼─────────┤
│五 │承信檢驗科技有限公司承信實│品管人員簽名欄內之│
│ │驗室102年8月19日報告編號20│「柯俊安」署押1枚 │
│ │0000000號混凝土圓柱試體抗 │ │
│ │壓強度試驗報告上檢(試)驗│ │
│ │報告判定審核章內 │ │
├──┼─────────────┼─────────┤
│六 │承信檢驗科技有限公司承信實│品管人員簽名欄內之│
│ │驗室102年9月3日報告編號201│「柯俊安」署押1枚 │
│ │306860號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 │
│ │強度試驗報告上檢(試)驗報│ │
│ │告判定審核章內 │ │
├──┼─────────────┼─────────┤
│七 │承信檢驗科技有限公司承信實│品管人員簽名欄內之│
│ │驗室102 9月5日報告編號2013│「柯俊安」署押1枚 │
│ │06961號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 │ │
│ │強度試驗報告上檢(試)驗報│ │
│ │告判定審核章內 │ │
├──┼─────────────┼─────────┤
│八 │承信檢驗科技有限公司承信實│品管人員簽名欄內之│
│ │驗室102年9月9日報告編號201│「柯俊安」署押1枚 │
│ │307012號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 │
│ │強度試驗報告上檢(試)驗報│ │
│ │告判定審核章內 │ │
├──┼─────────────┼─────────┤
│九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材│品管人員簽名欄內之│
│ │料及工程實驗室-台中102年10│「柯俊安」署押1枚 │
│ │月14日報告編號TK-00-00000Z│ │
│ │號彈簧鋼夾試驗報告上檢(試│ │
│ │)驗報告判定審核章內 │ │
├──┼─────────────┼─────────┤
│十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材│品管人員簽名欄內之│
│ │料及工程實驗室-台中102年10│「柯俊安」署押1枚 │
│ │月16日報告編號TK-00-00000Z│ │
│ │號鋁板1.0t試驗報告上檢(試│ │
│ │)驗報告判定審核章內 │ │
├──┼─────────────┼─────────┤
│十一│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材│品管人員簽名欄內之│
│ │料及工程實驗室-台中102年10│「柯俊安」署押1枚 │
│ │月16日報告編號TK-00-00000Z│ │
│ │號鍍鋅鋼板1.2t、1.6t試驗報│ │
│ │告上檢(試)驗報告判定審核│ │
│ │章內 │ │
├──┼─────────────┼─────────┤
│十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材│品管人員簽名欄內之│
│ │料及工程實驗室-台中102年10│「柯俊安」署押1枚 │
│ │月16日報告編號TK-00-00000Z│ │
│ │號鋼索ψ18、ψ6.3試驗報告 │ │
│ │上檢(試)驗報告判定審核章│ │
│ │內 │ │
├──┼─────────────┼─────────┤
│十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材│品管人員簽名欄內之│
│ │料及工程實驗室-台中102年10│「柯俊安」署押1枚 │
│ │月28日報告編號TK-00-00000Z│ │
│ │號M20X240螺栓試驗報告上檢 │ │
│ │(試)驗報告判定審核章內 │ │
├──┼─────────────┼─────────┤
│十四│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材│品管人員簽名欄內之│
│ │料及工程實驗室-台中102年10│「柯俊安」署押1枚 │
│ │月31日報告編號TK-00-00000Z│ │
│ │號H型鋼H150X150X7X10試驗報│ │
│ │告上檢(試)驗報告判定審核│ │
│ │章內 │ │
├──┼─────────────┼─────────┤
│十五│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材│品管人員簽名欄內之│
│ │料及工程實驗室-台中102年11│「柯俊安」署押1枚 │
│ │月4日報告編號TK-00-00000Z │ │
│ │號氟碳烤漆試驗報告第1頁上 │ │
│ │檢(試)驗報告判定審核章內│ │
├──┼─────────────┼─────────┤
│十六│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材│品管人員簽名欄內之│
│ │料及工程實驗室-台中102年11│「柯俊安」署押1枚 │
│ │月4日報告編號TK-00-00000Z │ │
│ │號氟碳烤漆試驗報告第2頁上 │ │
│ │檢(試)驗報告判定審核章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