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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5 年度智易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智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益龍 選任辯護人 杜逸新律師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薇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雪鳳 財產所有人 委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雪鳳 上列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薇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萩股份有限公司均應參與本案沒收程 序。 理 由 一、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益龍違反商標法案件,如起訴書所示之十字加帽 子等扣案物品可能係為第三人即財產所有人薇裕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委萩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且上開扣案物品可能被宣 告沒收,財產所有人自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 定命其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又本案(本院105 年度智易字第2 號違反商標法案件)已於 民國106 年9 月22日進行審理程序,並於106 年10月13日續 行審理程序;財產所有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 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第455 條之17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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