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智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益龍
選任辯護人 杜逸新
律師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薇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雪鳳
財產所有人 委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雪鳳
上列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薇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萩股份有限公司均應參與本案
沒收程
序。
理 由
一、
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
依職權裁定命該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益龍違反商標法案件,如
起訴書所示之十字加帽
子等
扣案物品可能係為第三人即財產所有人薇裕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委萩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且上開扣案物品可能被
宣
告沒收,財產所有人自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
定命其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又本案(本院105 年度智易字第2 號違反商標法案件)已於
民國106 年9 月22日進行審理程序,並於106 年10月13日續
行審理程序;財產所有人經合法
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
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第455 條之17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