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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5 年度智易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智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益龍 選任辯護人 杜逸新律師 參 與 人 即 第三人 薇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雪鳳 參 與 人 即 第三人 委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雪鳳 上列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十月六日所為之一0五年度智易字第二號裁 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 ,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5定有明文。法院 依聲請依職權裁定准許或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發現 有不應參與之情形,例如應沒收之財產明顯非屬參與人所有 、參與人已陳明對於沒收不提出異議或檢察官表明無沒收參 與人財產必要而法院認為當者,原所為參與沒收程序之裁 定自應撤銷,以免徒增本案訴訟不必要之程序負擔(刑事訴 訟法第455 條之25立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被告廖益龍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 月6 日裁定命參與人薇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萩股份有限 公司參與沒收程序在案(見本院卷三第67頁)。而因被告已 與告訴人日商捷太格特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調解,參與人等於 本院審理時當庭表示對於扣押物品是否沒收並無異議(見本 院卷第119 、120 、154 、155 頁)。是以,本件參與人等 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自應 予以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5,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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