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智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益龍
選任辯護人 杜逸新
律師
參 與 人
即 第三人 薇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雪鳳
參 與 人
即 第三人 委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雪鳳
上列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十月六日所為之一0五年度智易字第二號裁
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
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
,應
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5定有明文。法院
依
聲請或
依職權裁定准許或命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發現
有不應參與之情形,例如應沒收之財產明顯非屬參與人所有
、參與人已陳明對於沒收不提出異議或檢察官表明無沒收參
與人財產必要而法院認為
適當者,原所為參與沒收程序之裁
定自應撤銷,以免徒增本案訴訟不必要之程序負擔(刑事訴
訟法第455 條之25立法理由
參照)。
二、本件被告廖益龍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
月6 日裁定命參與人薇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萩股份有限
公司參與沒收程序在案(見本院卷三第67頁)。而因被告已
與
告訴人日商捷太格特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調解,參與人等於
本院審理時當庭表示對於
扣押物品是否沒收並無異議(見本
院卷第119 、120 、154 、155 頁)。是以,本件參與人等
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自應
予以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5,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廖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