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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劉明軒       劉晏辰       劉宥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沈琦萍 原   告 劉張箱 被   告 耕基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錫煌 被   告 南投縣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法定代理人 張子孝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2號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 ,經原告等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許凱傑                    法 官 吳金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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