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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度單聲沒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 6 至7 染髮膏上所黏貼之「最愛染髮劑」標籤紙與附表編號8 所 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育安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 ,因罪嫌不足,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 6 年4 月7 日以105 年度偵字第32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Quintus 染髮膏」共1051條 ,係未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即擅自輸入含「4-AMINO-2HYD ROXYTOULENE 」、「P-AMINOPHENOL 」、「P-PHENYLENEDIA MINE」、「RESORCINOL」、「HYDROGEN PEROXIDE 」等藥品 成份之化粧品,又其藥品成分名稱、含量及使用時注意事項 均標示未明,已可認屬妨害衛生之物品,自應依修正後化粧 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後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並銷燬之。另本件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 至7 之染髮膏包裝盒 上所黏貼及編號8 所扣之「最愛染髮劑(化粧品許可證字號 :衛署粧製第002156號)」中文標籤紙共計1162張,係未經 久田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連美化工有限公司,下稱久田 公司)同意及授權,且冒久田公司名義製作供犯罪所用之物 ,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爰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 第1 項後段、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及修正後 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第3 項之規定就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 布,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是關於沒收部分,自應適用裁判時即105 年7 月1 日修正 施行後關於沒收之規定,先予敘明。又刑法第11條規定修正 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 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 、105 年7 月1 日施行,亦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 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故就此次刑法修正前,特別法關於沒收規定之法律競 合,揭示「後法優於前法」原則,優先適用修正後刑法關於 沒收之規定;至於此次刑法修正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 規定者,則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予以適用( 刑法第11條及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修正立法理由參照)。 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規定,於105 年11月9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日生效施行,是其於刑法沒收後修法, 依前開法條所示,有關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沒收規定 ,仍應適用修正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 三、按違反第7 條第1 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 品沒收銷燬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另按刑法上之義務沒收,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 沒收。前者指凡法條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 特別規定者屬之,法院就此等物品是否宣告沒收,無斟酌餘 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 應宣告沒收;後者則係指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因犯罪所得 ,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化粧品衛生管理 條例第27條第1 項後段規定之「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 之」,因未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規定,故仍 以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始得沒收銷燬之。又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 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 38條第2 項及第40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被告林育安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罪嫌不足為由,以105 年度偵字 第3280號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稽;而被告為林義忠 之子,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變更登記為大統美容美髮材料 行(下稱大統材料行)之負責人,之後林義忠於104 年12月 2 日死亡,有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財政部臺灣 省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100 年7 月6 日中區國稅投縣三字 第1003002177號函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 份附卷為憑。 ㈡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其父親林義忠友 人欠債之抵償品,染髮膏上之「最愛染髮膏」標籤亦是其父 親自行貼上,均係其父親個人自行販售與外面之商家,未在 大統美容美髮材料行裡販售等語(見偵卷第148 頁),其母 親莊惠娟於偵查中證稱大統材料行進出貨多半由林義忠負責 等語(見偵卷第146 至147 頁),且久田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負責人湯耀明亦於105 年9 月7 日偵查中陳明林義忠很久之 前即向他購買產品,兩人認識很久,直到林義忠過世後,才 與被告有接觸等語(見偵卷第85頁),綜上開之人所言,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應為案外人林義忠所有。而扣案如附表 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含有「4-AMINO-2HYDROXYTOULENE 」、 「P-AMINOPHENOL 」、「P-PHENYLEN EDIAMINE 」、「RESO RCINOL」、「HYDROGEN PEROXIDE 」等藥品成份之化粧品, 係未經核准許可即擅自輸入之化粧品,有南投縣政府衛生局 105 年3 月31日投衛局藥字第105000 3245 號函、105 年3 月28日投衛局藥字第1050005919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下稱臺北關)105 年1 月20日北普竹第0000000000號函、 104 年10月26日北普竹字第1041035562號函、衛生福利部食 品藥物管理署105 年2 月17日FDA 器字第1058000106號函、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4 年12月28日新北衛食字第1042492947 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個案委任書、商業 發票、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化粧品含有醫 療或毒劇藥品基準表、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 單及勘驗照片11張在卷可稽,其藥品成分名稱、含量及使用 時應注意事項均標示未清,已可認屬妨害衛生之物品;另扣 案如附表編號6 至7 包裝盒上所黏貼與附表編號8 之「最愛 染髮劑」相同之中文標籤紙共111 張,應係案外人林義忠冒 用久田公司名義製作,供黏貼在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 上所用之物,惟案外人林義忠業已死亡,已如前述,屬於因 事實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從而,扣案如附表 編號1 至5 之物,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後段 ,刑法第40條第3 項規定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6 至 7 包裝盒上所黏貼之「最愛染髮劑」標籤紙與附表編號8 所 示之「最愛染髮劑」標籤紙共111 張,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3 項規定沒收之,至同黏貼在附表編號1 至5 物上之「最愛染髮劑」標籤紙,因染髮膏本身已諭知沒收銷 燬,爰不再就其上之標籤紙諭知沒收,附此說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第27條第1 項後段,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3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扣案物品照片編號(│ │ │ │ │詳警卷) │ ├──┼─────────┼───┼─────────┤ │1 │Quintus 染髮膏 │175條 │1至11、39至40 │ ├──┼─────────┼───┤(每條染髮膏上均貼│ │2 │Quintus 染髮膏 │256條 │有「最愛染髮劑」標│ │ │ │ │籤紙) │ ├──┼─────────┼───┤ │ │3 │Quintus 染髮膏 │250條 │ │ │ │ │ │ │ ├──┼─────────┼───┤ │ │4 │Quintus 染髮膏 │170條 │ │ │ │ │ │ │ ├──┼─────────┼───┤ │ │5 │Quintus 染髮膏 │200條 │ │ │ │ │ │ │ ├──┼─────────┼───┼─────────┤ │6 │KUPA染髮膏 │76條 │27至32 │ │ │ │ │(每條染髮膏上均貼│ │ │ │ │有「最愛染髮劑」標│ │ │ │ │籤紙) │ ├──┼─────────┼───┼─────────┤ │7 │HAIR FACTOR 染髮膏│11條 │23至26 │ │ │ │ │(每條染髮膏上均貼│ │ │ │ │有「最愛染髮劑」標│ │ │ │ │籤紙) │ ├──┼─────────┼───┼─────────┤ │8 │最愛染髮劑標籤紙 │24張 │37至38 │ │ │(化粧品許可證字號│ │ │ │ │:衛署粧製第002156│ │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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