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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度單聲沒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嘉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6 年度聲沒字第4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六年度偵字第二四六八號違反商標 法一案,扣案之仿冒「NICI」商標玩偶壹佰貳拾陸件及犯罪所得 新臺幣陸佰伍拾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按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歷經二次修正,且於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而沒收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法總則 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新修正刑法第2 條第 2 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 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 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定有明文。然商標法第98條關於 侵害商標權商品沒收之規定業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 並自同年12月15日起施行,是依上揭之規定,本件關於侵害 商標權商品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適用本件裁判時即新修正刑 法第五章之一之沒收章及新修正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合先 說明。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 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 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參照。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 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 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嘉新因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2468號為不 起訴處分,於106 年6 月15日確定,本件扣案之仿冒「NICI 」商標玩偶126 件,均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 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另該案 中被告自動繳回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650 元,為被告 所有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 收之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106 年度偵字第 2468號被告王嘉新違反商標法案件,確經該署檢察官於106 年6 月1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規定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等情,此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全卷無訛,並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 稽。而本件扣案之仿冒「NICI」商標玩偶126 件經鑑識後, 結果確均為仿冒品,有本院106 年聲搜字第147 號搜索票影 本、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物品清單、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表、NICI臺灣總代理 授權證明書、禮讚國際有限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1 份 暨搜索現場及扣案照片16張附卷可按(見警卷第1 頁、第4 頁至第9 頁、第39頁至第62頁),且扣案之仿冒商品均屬被 告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商品, 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是扣案之仿冒「NICI」商標玩偶126 件 ,既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核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 收之物,自應依該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另扣案被告自動繳回 之現金650 元,係被告所有之該案獲利,亦據被告坦認在卷 ,復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1 紙在卷為憑 ,核屬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 段規定沒收之。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本件之聲請,均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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