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投簡字第3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皓(原名:林延信)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165
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52號、第153號、154號、第155號及第156
號),經被告
自白犯罪(105年度易字第310號),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改由
受命法官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子皓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子皓(即林延信)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之SIM卡任意交
付予他人使用,將可能淪為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
基於幫助詐欺之
不確定故意,借用不知情之洪碩彥(涉嫌幫
助詐欺部分,已
另案由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3年8
月15日,在南投縣草屯鎮臺灣大哥大電信門市所申辦之行動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後,隨即於不詳時間,在臺中
市○里0000000000號之SIM卡提供予自稱「余俊
賢」之成年男子使用。
嗣詐騙集團成員於取得林延信提供之
SIM 卡後,即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犯意聯絡,於
下列時間、地點,為以下詐欺
犯行:
(一)在報紙上刊登「日領人員、能立即上班者佳、男女不拘、
無經驗可、須具備駕照、0000-000000」等文字,致歐雅
寧(其涉嫌詐欺部分,已另案由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
陷於
錯誤,於104年3月12日,將其所申辦之彰化銀行東港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
企銀行)大發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密碼,交予自稱「謝小姐」之女子,而遭詐欺取財
得逞。嗣因歐雅寧發覺有異,始知受騙。
(二)在自由時報上刊登「急徵、男女不拘、無經驗可、須備駕
照、能立即上班者佳、0000-000000」等文字,致呂京霈
(其涉嫌詐欺部分,已另案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陷於
錯誤,於104年3月28日中午,在新北市三重區「成旅晶讚
」百貨公司1樓電梯前,將其所申辦合作金庫銀行羅東分
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姓名、年籍
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遭詐欺取財得逞。嗣因呂京霈
發覺有異,始知受騙。
(三)在自由時報上刊登「徵正職人員、0000-000000」等文字
,羅淵清電話聯絡後即基於幫助詐欺之未必犯意(其犯幫
助
詐欺罪部分,業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104年1月20
日某時,在高雄市○○區○○路某飯店前,將其所有之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鳳山五甲郵局帳
號0000000 -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影本、提款卡、密碼,
當面交予年籍姓名均不詳自稱「龔先生」之成年男子供詐
欺使用,並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受詐欺取財得逞。
(四)在自由時報上刊登「徵正職人員、0000-000000」等文字
,致李俊良(其涉嫌詐欺部分,業經法院判決無罪)陷於錯
誤,於104年3月25日某時,在高雄市○○區○○○路○○○
號華后飯店對面小公園,將其所有中華郵政公司正言郵局
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交予某真
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女子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
遭詐欺取財得逞。嗣因李俊良發覺有異,始知受騙。
(五)在報紙上刊登「日領人員、0000-000000」等文字,蔡瑞
君電話聯絡後即基於幫助詐欺之未必犯意(其犯幫助詐欺
罪部分,業經檢察官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於104年3月
16 日16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國眾大
飯店對面之7-11統一便利超商內,將其所申辦之台北富邦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港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當面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謝小姐」之詐騙集團成員,嗣再以電話將上開提款卡之
密碼告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沈志忠」之詐騙集團成
員,供該詐欺集團詐欺使用,並致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受詐
欺取財得逞。
(六)在網路上刊登「小額借貸、0000-000000」等文字,宋柏
勳電話聯絡後即基於幫助詐欺之未必犯意(其犯幫助詐欺
罪部分,業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103年12 月2日某時
,在桃園市中壢區後火車站某處,將其不知情之母親劉妙
容所有之中華郵政公司桃園慈文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
0號帳戶,及其不知情之妻李欣怡所有之渣打國際商業銀
行新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
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子,供該女子詐欺使用,
並致如附表三所示之人受詐欺取財得逞。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於本院
訊問時
自白不諱(見本院卷
第251頁),並經
證人洪碩彥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
人羅淵清、宋柏勳、李俊良、蔡瑞君、歐雅寧於警、偵訊時
,證人許權鵬、鄭傑方、郭茹珊、羅竣一、黃彙心、林文正
、張瀞文、吳全富、林威志、李沁柔、陳愉忻、鄧元銘、蔡
欣妤、郭妙而、陳弘志、呂京霈、劉妙容、李欣怡、邱琇玲
、江雅萍、賴維明、王藝樺等人於警詢中分別證述在卷,復
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
0號警卷卷附之相片影像資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第5頁至
第6頁)、自由時報分類廣告(第18頁)、證人羅淵清LINE
對談照片(第19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偵查隊通
聯調閱及基資申請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調取通信
紀錄聲請書、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通聯調閱查詢單、台
灣之星通聯調閱查詢單(第20頁至第28頁)、通聯調閱查詢
單、(0000-000000)、個人戶籍資料查查詢結果(第29頁
至第30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04年2月16日
高營字第1041800403號函(第32頁至第34頁);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153號偵卷卷附之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934號刑事
裁判書(第8頁至第15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00000000
000號警卷卷附之網路搜尋借貸資料(第28頁)、郵局代受
理他局存簿儲金變更印鑑/掛失補副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
清單(劉妙容,第29頁至第31頁)、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103年12月23日渣打商銀SCBCL字第1031021435號函
(第32頁至第40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
分偵字第104710 03 500號警卷卷附之李俊良之郵局帳號、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20頁至第22頁)、全家便利商店付款
使用證明單(第23頁至第25頁)、新光商業銀行儲蓄存款(
許權鵬,第26頁)、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27頁)
、LINE訊息翻拍照片(第28頁至第31頁)、通聯調閱查詢單
(0000-000000,第32頁至第54頁)、遊戲公司交易明細(
第57頁至第58頁)、辰翔國際有限公司104年7月30日協辦第
00000000000號函(第60頁至6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案件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麥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68頁
至第75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154
號偵卷卷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1號
刑事判
決書(第8頁至第15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枋警
偵字第10430567900號警卷卷附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港都分行104年3月30日北富銀港都字第1040000007號
函(第68頁至第73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
4年4月7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03856號函(第74頁至第78
頁)、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04年3月24日竹市警二分偵字
第1040006029號函(第79頁至85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存款明細查詢(第89頁)、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104年3月
23日嘉中警偵字第104000 5154號函(第90頁至第98頁)、
露天拍賣-拍賣網站含中國信託銀行交易資料、土地銀行交
易明細(第99頁至第102頁)、「LINE」與魏敏宏聊天記錄
(第103頁至第105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04年3
月19日屏警分偵字第10431124300號函(第106頁至第11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04年3月25日中市警烏分偵
字第10400085 13號函(第114頁至第125頁)、張瀞文遭詐
欺案相關之相關資料(第126頁至第132頁)、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永康分局104年3 月24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040159348號
函(第133頁至第144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04
年3月24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043311412號函(第145頁至第15
3頁)、李沁柔遭詐欺之資料(第154頁至第163頁)、屏東
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0 4年3月26日屏警分偵字第1043123
1500號函(第164頁至第17 8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
分局104年3月27日新北警金刑字第1043336254號函(第179
頁至第187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4年3月23日
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43118770 0號函(第188頁至第201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104年3月27日高市警三一
分偵字第10470663100號函(第202頁至第214頁)、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04年4月17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0433545
87號函(第215頁至第221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
5年度偵緝字第155號偵查卷卷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718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8頁
至第12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126
號偵卷卷附之遠傳受信通聯紀錄報表(0000-000000,第10
頁至第11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警礁偵字第0000
000000號警卷卷附之2015年3月27日自由時報人事資料版(
第16頁)、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第17頁至第21
頁)、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4年5月8日法大字0000000
00號書函
暨檢附資料(第22頁至第24頁);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152號偵卷卷附之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3512號
不起訴處分書(第38
頁至第40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000
00號偵卷卷附之彰化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
查詢(客戶用)、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第9頁至第12頁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話明細報表(第13頁至第15頁
)、彰化銀行東港分行10 4年11月23日彰東港字第1040044
號函(第122頁至第123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發分行10
4年12月3日104大發客第0000000000號函(第126頁)、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3491號不起訴處
分書(第130頁至第132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5286號偵卷卷附之郵局代受理他局存簿儲金變
更印鑑/掛失補副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14頁至第
15頁)、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2月23日渣
打商銀SCBCL字第1031021435號函(第19頁至第23頁)、合
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約定轉入帳號、存款人收執聯、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26頁反面至第29頁)、全家便利商店
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使用證明(第30頁至第33頁)、邱琇玲遭
詐欺案相關資料(第34頁至第39頁)、通聯調閱查詢單(00
00-000000、0000-000000,第40頁至第41頁);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970號卷卷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
5年度審易字第970號刑事判決(第31頁至第34頁);本院卷
卷附之臺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資料查詢(0000-000000
號,第107頁至第108頁)、亞太行動資料查詢(0000-00000
0,第109頁)、臺灣固網資料查詢、中華電信資料查詢(本
院卷第110頁至第112頁)、遠傳資料查詢、臺灣之星資料查
詢、亞太固網資料查詢、速博資料查詢(第113頁至第117頁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2月8日檢資登字第106140035
50號書函(第119頁)、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第121頁
至第122頁)、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6年2月24日遠傳(
發)字第10610202217號函(第123頁)、臺灣之星資料查詢
(第126頁至第129頁)、臺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第
151頁至第152頁)等證據
可證,被告之自白,
堪以採信。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
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三、論罪
科刑之理由:
(一)
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
正犯資以助
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
字第77號著有
判例參照)。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其
本案之SIM卡予犯罪集團成員,供詐騙集團詐欺被害人取
得財物之用,僅係參與犯罪
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在無證
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
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或被告有
參與詐騙被害人或領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等詐欺取財之犯
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
犯之行為。本案之正犯為真實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其意
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向被害人等人詐騙帳戶(含存摺、提
款卡、密碼)或財物,正犯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取財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一幫助行
為,一次提供SIM卡幫助詐欺人員先後對被害人等人為詐
欺財物,係以一幫助行為,侵害多數被害人之財產
法益,
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
財
既遂罪論處。
(二)又前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
詐欺取財犯行,固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為
共同正犯,
惟幫助犯係
從犯,從屬正犯而成立,刑法上既無「共同幫
助」之情,當亦無「幫助共同」之可言(最高法院95年度
台上字第6767號判決)。
(三)被告僅係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本院衡酌
其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
按詐欺取財罪正犯之刑
予以減輕。
(四)爰
審酌被告前已有多項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憑,其素行並非良好,竟向電信業者
聲請行動電話SIM卡後,提供予他人,並輾轉流入至詐欺
集團用以詐欺取財,手段雖屬平和,惟此使實際詐騙者得
以掩飾真實身分,助長社會犯罪風氣及增加
查緝犯罪之困
難,其行為殊屬不當,且被害人受詐騙之金額非低,被告
亦未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惟
參酌犯後於本院訊問坦承
犯行,暨其國中肄業、職業為工(見戶籍資料及本院訊問
筆錄
所載)等之
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本件查無被告有
犯罪所得,且被告所提供之SIM卡,固為
被告所有且供幫助詐欺取財所用之物,惟上開SIM卡業經
通報為警示,已無法再供犯罪使用,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
,爰均不予
宣告沒收。
四、
適用法條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
55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
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均須
按
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子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39條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匯入帳戶│
│ │ │ │ │(新臺幣)│ │
├──┼───┼──────────┼───────┼────┼────┤
│ 1 │王藝樺│於104年1月24日,撥打│104年1月24日19│9,673元 │羅淵清之│
│ │ │電話予王藝樺,佯稱因│時10分 │ │郵局帳戶│
│ │ │其網路購物收貨單單據│ │ │ │
│ │ │上誤植為批發商,為免│ │ │ │
│ │ │每月自其帳戶內扣款,│ │ │ │
│ │ │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云│ │ │ │
│ │ │云,致王藝樺陷於錯誤│ │ │ │
│ │ │,而依指示接續於右列│ │ │ │
│ │ │時間,在七股郵局提款│ │ │ │
│ │ │機轉帳,將右列金額匯│ │ │ │
│ │ │入右列帳戶,
旋遭提領│ │ │ │
│ │ │一空。 │ │ │ │
├──┼───┼──────────┼───────┼────┼────┤
│ 2 │江雅萍│於104年1月24日17時36│104年1月24日18│2萬4,123│羅淵清之│
│ │ │分許,撥打電話予江雅│時37分 │元 │郵局帳戶│
│ │ │萍,自稱為購物網站客├───────┼────┤ │
│ │ │服人員、郵局人員,佯│104年1月24日18│7,890元 │ │
│ │ │稱其先前網路購物時因│時41分 │ │ │
│ │ │作業疏失,將重複扣款├───────┼────┤ │
│ │ │,需至提款機取消設定│104年1月24日18│1萬4,123│ │
│ │ │云云,致江雅萍陷於錯│時43分 │元 │ │
│ │ │誤,而依指示接續於右│ │ │ │
│ │ │列時間,在桃園市某處│ │ │ │
│ │ │提款機轉帳,將右列金│ │ │ │
│ │ │額匯入右列帳戶,旋遭│ │ │ │
│ │ │提領一空。 │ │ │ │
├──┼───┼──────────┼───────┼────┼────┤
│ 3 │賴維明│於不詳時間在露天拍賣│104年1月24日15│9,600元 │羅淵清之│
│ │ │網站刊登販售氣炸鍋之│時22分 │ │郵局帳戶│
│ │ │不實訊息,於104年1月│ │ │ │
│ │ │24日15時10分許,賴維│ │ │ │
│ │ │明上網瀏覽上開訊息後│ │ │ │
│ │ │,因而陷於錯誤下標購│ │ │ │
│ │ │買,並依指示於右列時│ │ │ │
│ │ │間,以網路ATM,將右 │ │ │ │
│ │ │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 │ │
│ │ │旋遭提領一空。 │ │ │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金融帳戶 │
│ │ │ │ │ │ │
├──┼───┼──────────┼───────┼─────┼───────┤
│ 1 │郭茹珊│在露天拍賣網站見賣家│104年3月16日17│2,680元 │蔡瑞君之上開中│
│ │ │刊登販賣商品訊息,經│時許 │ │國信託帳戶 │
│ │ │
告訴人與上開賣家以LI│ │ │ │
│ │ │NE聯絡後匯款。 │ │ │ │
├──┼───┼──────────┼───────┼─────┼───────┤
│ 2 │羅竣一│在露天拍賣網站見賣家│104年3月16日17│1萬2,000元│蔡瑞君之上開中│
│ │ │刊登販賣「桂格養氣人│時37分許 │ │國信託帳戶 │
│ │ │蔘」及「倍舒柔抽取式│ │ │ │
│ │ │衛生紙」商品訊息,經│ │ │ │
│ │ │告訴人與上開賣家以LI│ │ │ │
│ │ │NE聯絡後匯款。 │ │ │ │
├──┼───┼──────────┼───────┼─────┼───────┤
│ 3 │黃彙心│先以未顯示來電號碼之│104年3月16日17│2萬2,908元│蔡瑞君之上開中│
│ │ │電話向告訴人佯稱先前│時39分許 │ │國信託帳戶 │
│ │ │網路購物出錯,再假冒│ │ │ │
│ │ │金融機構客服人員聯絡│ │ │ │
│ │ │告訴人,指示告訴人操│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取消分期│ │ │ │
│ │ │扣款云云。 │ │ │ │
├──┼───┼──────────┼───────┼─────┼───────┤
│ 4 │林文正│先以竄改電話號碼之電│104年3月16日17│2萬0058元 │蔡瑞君之上開富│
│ │ │話向告訴人佯稱先前網│時49分許 │ │邦帳戶 │
│ │ │路購物出錯,再假冒金│ │ │ │
│ │ │融機構客服人員聯絡告│ │ │ │
│ │ │訴人,指示告訴人操作│ │ │ │
│ │ │自動櫃員機取消分期扣│ │ │ │
│ │ │款云云。 │ │ │ │
├──┼───┼──────────┼───────┼─────┼───────┤
│ 5 │張瀞文│露天拍賣網站見賣家刊│104年3月16日17│6,100元 │蔡瑞君之上開中│
│ │ │登販賣「保養品」商品│時51分許 │ │國信託帳戶 │
│ │ │訊息,經告訴人與上開│ │ │ │
│ │ │賣家以LINE聯絡後匯款│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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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吳全富│先以竄改電話號碼之電│104年3月16日18│2萬9,989元│蔡瑞君之上開富│
│ │ │話向告訴人佯稱先前網│時32分許 │、1萬3,111│邦帳戶 │
│ │ │路購物出錯,再假冒金│ │元 │ │
│ │ │融機構客服人員聯絡告│ │ │ │
│ │ │訴人,指示告訴人操作│ │ │ │
│ │ │自動櫃員機取消分期扣│ │ │ │
│ │ │款云云。(其依指示購│ │ │ │
│ │ │買遊戲點數部分,並未│ │ │ │
│ │ │匯入被告上開帳戶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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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林威志│先以竄改電話號碼之電│104年3月16日18│2萬1,988元│蔡瑞君之上開富│
│ │ │話向告訴人佯稱先前網│時40分許 │ │邦帳戶 │
│ │ │路購物出錯,再假冒金│ │ │ │
│ │ │融機構客服人員聯絡告│ │ │ │
│ │ │訴人,指示告訴人操作│ │ │ │
│ │ │自動櫃員機取消分期扣│ │ │ │
│ │ │款云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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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李沁柔│先以竄改電話號碼之電│104年3月16日19│9,916元 │蔡瑞君之上開富│
│ │ │話向告訴人佯稱先前網│時29分許 │ │邦帳戶 │
│ │ │路購物出錯,再假冒金│ │ │ │
│ │ │融機構客服人員聯絡告│ │ │ │
│ │ │訴人,指示告訴人操作│ │ │ │
│ │ │自動櫃員機取消分期扣│ │ │ │
│ │ │款云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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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陳愉忻│先以竄改電話號碼之電│104年3月16日19│2萬9,989元│蔡瑞君之上開中│
│ │ │話向告訴人佯稱先前網│時30分許 │ │國信託帳戶 │
│ │ │路購物出錯,再假冒金│ │ │ │
│ │ │融機構客服人員聯絡告│ │ │ │
│ │ │訴人,指示告訴人操作│ │ │ │
│ │ │自動櫃員機取消分期扣│ │ │ │
│ │ │款云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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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鄧元銘│先以竄改電話號碼之電│104年3月16日19│8,321元 │蔡瑞君之上開富│
│ │ │話向告訴人佯稱先前網│時46分許 │ │邦帳戶 │
│ │ │路購物出錯,再假冒金│ │ │ │
│ │ │融機構客服人員聯絡告│ │ │ │
│ │ │訴人,指示告訴人操作│ │ │ │
│ │ │自動櫃員機取消分期扣│ │ │ │
│ │ │款云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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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蔡欣妤│先以未顯示來電號碼之│104年3月16日19│1萬3,989元│蔡瑞君之上開中│
│ │ │電話向告訴人佯稱先前│時56分許 │ │國信託帳戶 │
│ │ │網路購物出錯,再假冒│ │ │ │
│ │ │金融機構客服人員聯絡│ │ │ │
│ │ │告訴人,指示告訴人操│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取消分期│ │ │ │
│ │ │扣款云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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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郭妙而│在露天拍賣網站見賣家│104年3月16日18│1,800元 │蔡瑞君之上開中│
│ │ │刊登販賣「聲寶10.3L │時51分許 │ │國信託帳戶 │
│ │ │蒸氣式開引機蔘」商品│ │ │ │
│ │ │訊息,經告訴人與上開│ │ │ │
│ │ │賣家以LINE聯絡後匯款│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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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陳弘志│先以竄改之電話向告訴│104年3月16日19│8,075元 │蔡瑞君之上開富│
│ │ │人佯稱先前網路購物出│時38分許 │ │邦帳戶 │
│ │ │錯,經告訴人提供金融│ │ │ │
│ │ │機構客服電話後,再以│ │ │ │
│ │ │竄改之金融機構客服電│ │ │ │
│ │ │話號碼聯絡告訴人,指│ │ │ │
│ │ │示告訴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機取消分期扣款云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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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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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金融帳戶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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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邱琇玲│詐騙者撥打電話與邱琇│103年12月2日20│3萬元 │李欣怡所有渣打│
│ │ │玲,冒稱為「桃囍航空│時20分許。 │ │新明分行帳戶 │
│ │ │飯店」員工、玉山銀行│ │ │ │
│ │ │行員,向邱琇玲佯稱因│ │ │ │
│ │ │行政人員疏失,而將訂│ │ │ │
│ │ │房訂單勾選成分期付款│ │ │ │
│ │ │12期,要求邱琇玲至銀│ │ │ │
│ │ │行解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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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邱琇玲│詐騙者撥打電話與邱琇│103年12月3日14│33萬200元 │李欣怡所有上開│
│ │ │玲,冒稱為「玉山銀行│時52分許、同日│、10萬100 │渣打新明分行帳│
│ │ │」行員,佯稱因邱琇玲│14時53分許、同│元、10萬10│戶、劉妙容所有│
│ │ │所有之金融帳戶涉及不│日15時4分許、 │0元、5萬10│上開桃園慈文郵│
│ │ │法,須將帳戶內款項交│同日15時8分許 │0元、1萬元│局帳戶 │
│ │ │由他人監管,並須前往│、同日15時14分│ │ │
│ │ │辦理約定帳戶轉帳設定│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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