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懷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
5 年度偵字第3172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投智簡字第1 號),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懷生係址設南投縣南投市○○○路○○
號「私立遠筧文理短期補習班」(下稱遠筧補習班)負責人
兼班主任,負責遠筧補習班之課程、試題、班務等工作,其
明知①翰林版WIN 數學高手5 年級講義、翰林版大滿貫全國
資優班、私中入學考精英試題、102 上國小翰林版命題光碟
…等;②102 上國小康軒版命題光碟、102 下國中備課光碟
康軒版、康軒版國中3 上公民學習講義等;③南一版104 國
中數學標竿講義、102 上高中地理命題光碟、102 年下國中
南一版國英數自命題光碟等;④龍騰高中英文科命題(題庫
)光碟、龍騰高中數學科命題(題庫)光碟、龍騰高中國文
科命題(題庫)光碟等;⑤101 下康熹高中物理命題光碟、
高中生物命題及校用(康熹)、高中化學命題及校卷(康熹
)等;⑥三民書局高中英文命題光碟及校內評量卷、102 下
高中數學命題光碟等;⑦高中全華題庫(國、英、數、社、
自)命題光碟、102 下高中命題光碟等之題庫光碟、講義及
測驗卷等分別係
告訴人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康軒文
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龍騰文
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康熹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三民書
局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華圖書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
著作,未經授權許可,不得非法擅自重製及散布,竟基於非
法重製及明知係侵害著作權法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犯意,自民
國102 年底某日起,向不名人士購得俗稱大補帖之盜版光碟
後,未經
告訴人等即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許可或授權,將盜
版光碟內之命題程式軟體安裝於遠筧補習班電腦主機硬碟內
,再連結列印機列印命題題庫、講義及測驗卷等內容方式重
製後
持有,並散布發放上開非法重製物供予遠筧補習班學生
作為練習之用,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等之著作權,
嗣員警於
104 年12月23日持本院
搜索票至上址補習班執行搜索,扣得
電腦主機2 台、盜版燒錄片光碟310 片、影印測驗卷669 件
、影印會考題本21本、影印講義1288本、
正本題庫光碟3 片
、DM目錄傳單3 張,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1條之
1 第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等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依同法第100 條
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等均達成
和解,
並經告訴人等均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6 份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7、20、22、24、26、28頁),依上開說
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
決處刑,已如前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451 條之
1 第4 項第3 款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哲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