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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度單聲沒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醇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 度執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醇畛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南投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796號為起訴處分確 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裙子2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 商標法第98條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27日、105年 5 月27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自105年7月1 日開始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 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用。惟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侵 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之商 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且經行政院發布定自105年12月15日 施行。可知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於刑法沒收部分修正後仍 有適用,依刑法第11條後段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又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 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著有解釋 在案。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意圖販賣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犯行,涉 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罪,其與 告訴人加連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經臺灣南投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7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 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件全卷無訛。 (二)本案係告訴人蒐證購得1件黑色裙子、1件黃色裙子,認有侵 權而提出告訴,並交付所購得裙子2件供警查扣乙情,業據 告訴代理人張家茹律師於警詢時證述在卷(見警卷第8頁) ,復有扣案裙子2件之照片6幀、購買之臉書對話紀錄1份附 卷可佐(見警卷第16頁、第19頁),足認該案扣得物品為如 附表所示裙子2 件,而非褲子2件,聲請人依據卷附扣押物 品清單(見偵卷第5頁)所載而誤為褲子,應有誤會。另觀 之該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係記載「仿冒猴子手繪圖型圖樣」 、編號2係記載「仿冒動物貓咪手繪圖樣」,惟據告訴代理 人於警詢所述(見警卷第8頁),其係購得如告證7、12-1所 示裙子2件(見警卷第63頁至第66頁、第72頁至第75頁), 觀之告證7所示裙子,係黑色、其上圖樣為人的臉型(即附 表編號1所示之物);告證12-1所示裙子,則係黃色、其上 圖樣有手繪動物貓咪及字母e(即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綜 上,可知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載「仿冒猴子手繪圖型圖樣 」,應係人臉圖型之誤,編號2則漏載「字母e」圖樣,然本 件既為義務沒收,卷附扣押物品清單縱記載有誤,仍不影響 本件沒收之審酌,併此敘明。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裙子2件,分別為仿冒告訴人向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申請註冊手繪人形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 號)、手繪動物貓咪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 及字母e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之商品,有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3份、鑑定比對 表2紙在卷可稽(見警卷第55頁、第59頁、第60頁、第84頁 、第89頁),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 品,依前開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 收。是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哲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品、數量 │ ├──┼─────────────────────┤ │ 1 │仿冒手繪人形圖樣商標(註冊/ 審定號00000000│ │ │號)之裙子1 件 │ ├──┼─────────────────────┤ │ 2 │仿冒手繪動物貓咪圖樣商標(註冊/ 審定號0167│ │ │6198號)、字母e 圖樣商標(註冊/ 審定號0155│ │ │4278號)之裙子1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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