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醇畛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7年
度執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林醇畛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南投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796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
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裙子2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
商標法第98條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27日、105年
5 月27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自105年7月1
日開始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
法律關於沒收、
追
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
適用。惟按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侵
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之商
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且經行政院發布定自105年12月15日
施行。可知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於刑法沒收部分修正後仍
有適用,依刑法第11條後段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又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
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著有解釋
在案。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
意圖販賣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
犯行,涉
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罪,
嗣其與
告訴人加連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達成
和解,經臺灣南投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796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
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
偵查案件全卷
無訛。
(二)本案係
告訴人蒐證購得1件黑色裙子、1件黃色裙子,認有侵
權而提出告訴,並交付所購得裙子2件供警查扣乙情,
業據
告訴
代理人張家茹
律師於警詢時證述在卷(見警卷第8頁)
,復有扣案裙子2件之照片6幀、購買之臉書對話紀錄1份附
卷
可佐(見警卷第16頁、第19頁),足認該案扣得物品為如
附表所示裙子2 件,
而非褲子2件,聲請人依據卷附
扣押物
品清單(見偵卷第5頁)
所載而誤為褲子,應有誤會。另觀
之該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係記載「仿冒猴子手繪圖型圖樣」
、編號2係記載「仿冒動物貓咪手繪圖樣」,惟據
告訴代理
人於警詢所述(見警卷第8頁),其係購得如告證7、12-1所
示裙子2件(見警卷第63頁至第66頁、第72頁至第75頁),
觀之告證7所示裙子,係黑色、其上圖樣為人的臉型(即附
表編號1所示之物);告證12-1所示裙子,則係黃色、其上
圖樣有手繪動物貓咪及字母e(即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綜
上,可知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載「仿冒猴子手繪圖型圖樣
」,應係人臉圖型之誤,編號2則漏載「字母e」圖樣,然本
件既為
義務沒收,卷附扣押物品清單縱記載有誤,仍不影響
本件沒收之
審酌,併此敘明。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裙子2件,分別為仿冒告訴人向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申請註冊手繪人形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
號)、手繪動物貓咪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
及字母e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之商品,有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3份、
鑑定比對
表2紙在卷
可稽(見警卷第55頁、第59頁、第60頁、第84頁
、第89頁),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
品,依前開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
收。是本件聲請,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廖哲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品、數量 │
├──┼─────────────────────┤
│ 1 │仿冒手繪人形圖樣商標(註冊/ 審定號00000000│
│ │號)之裙子1 件 │
├──┼─────────────────────┤
│ 2 │仿冒手繪動物貓咪圖樣商標(註冊/ 審定號0167│
│ │6198號)、字母e 圖樣商標(註冊/ 審定號0155│
│ │4278號)之裙子1 件 │
└──┴─────────────────────┘